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一、伤着交通事故受伤后自己又摔伤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的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肇事者只需要赔偿交通事故给对方造成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的损失,当事人自己又摔伤的这部分民事责任跟交通责任人是无关的,自己摔伤,由自己承担。交通事故中受伤可要求的赔偿:
1、受伤未致残的赔偿项目: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以下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根据情况提出以下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另外,以上三种情况,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赔偿要注意什么?
1、观念要更新:由于以前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获得赔偿,是交警的职责;现在交警已经没有这个职权和职责,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起诉来保证赔偿权利的实现。通过诉讼,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2、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还应当注意收集赔偿相关的证据,注意及时申请相关检验、鉴定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独立完成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等人员帮助;
3、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自2004年5月1日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要求对方赔偿时应当首先要求对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自己的损害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在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数额时对超出的部分才能按照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比例来承担;
4、如果通过诉讼解决赔偿,那首先要注意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以及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
实际上,有很多非常复杂的交通事故当中的一些实际情况大家可能都很难想象到的。有些被撞者实际上伤情根本就不严重,但是当事人就是为了能够讹诈一些赔偿就故意又把自己给摔伤的,这样的案例是真实存在着的。因此,交通事故当中的责任人就是要注意,受伤者的摔伤跟交通事故之间是不是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2019
交通事故养伤中不慎再次摔伤和肇事者有关吗?急!!!没有关系。
但是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在实际中,如果你还没有出院,在肇事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费用对方会出的。
如果同了出了院,比较严重,你可以重新住院治疗,只要肇事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且第一次医疗费不是对方与医院结账的情况下,费用对方也可能会出。
也就是说,“肇事方知不知情”与对方出不出医疗费有很大关系。按照民诉法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肇事方说你这伤是养伤摔伤的”那么,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他要举证证明;而你不需要举证,只在说明不是自己摔伤的就可以。
退一步一说,就算是自己摔伤,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我觉得肇事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你不出交通事故,自己没有受伤,那么可能就不会发会这次自己摔伤的情况。那么肇事方承担次要责任也是说得过去的。
回答比较复杂,希望你理解。
交通事故出院后。还没取钢,板,自己不小心摔倒,又骨折了,保险公司赔偿吗?这个需要鉴定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比例
如果这个摔倒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是因为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你事故行动不便,不习惯原因造成,那么归根结底还是这次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的,那么需要赔偿
如果这个摔倒,部分由事故造成的行动不便造成,那么按照比例赔偿
如果这个摔倒和之前事故完全没有关系,那么由专业医生进行鉴定,按照前后两次的影响比例赔偿
法律问题:二次伤害的赔偿问题在现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现在经常出现一种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非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导致的机动车再次撞击现象。这种现象,因其异于单纯的交通违法或意外的过错产生撞击,所以无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非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导致机动车再次撞击,统称为“交通事故的二次撞击”。
一、“二次撞击”的形成原因
出现了交通事故,必然是因为交通违法的过错或意外;而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非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导致的机动车再次撞击现象,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出于主观故意,一种是出于主观过失。
(一)出于主观故意的方面
出于主观故意的主要原因[1]在于逃避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赔偿规定。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上,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使一般人无力承受、有力承受的人不愿意承受;尤其是人身伤残的损害赔偿远远大于一般的人身死亡的损害赔偿。
在交通事故造成一方伤残后,一般是全责[2]的一方出于逃避《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人身伤残损害赔偿与人身死亡损害赔偿之间差额的目的,驾驶机动车对被伤残人进行撞击,致其死亡。
这样的行为,虽然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但其二次撞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现行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属于直接故意[3];由于是为了逃避自己的经济损失而剥夺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他人的生命权,是情节恶劣,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样的案例,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屡见不鲜。除了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恶意以外,《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的规定也是诱发因素之一。两种人身损害赔偿的差额之大,在现阶段的确足以引诱一部分人铤而走险。
如果从立法的角度考虑怎样减少这样的犯罪,那么减少两种人身损害赔偿的差额或是减少行为人对差额部分的承担,也许是一个可行的办法。比如,立法规定人身伤残的损害赔偿不得高于人身死亡的损害赔偿;或者由因交强险而获暴利的保险公司联合组成一个基金,承担或与行为人联合承担两种人身损害赔偿的差额部分。
(二)出于主观过失的方面
产生“交通事故的二次撞击”的大部分原因属于行为人的主观过失,是疏忽大意。出于主观过失的主要原因[4]在于驾驶技术的生疏或心理素质的低下。这是因为自为了刺激私人客车的销售而把驾驶机动车从一种职业改为一项技能以后,大量日常没有机动车可供驾驶的人员通过学习获得了驾驶执照——由于没有足够的驾驶经验,在主观过失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这样的人群是占了极大比例的;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再由于非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导致的机动车再次撞击的现象中,这样的人群仍然占了极大比例。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主观过失的原因而导致的机动车再次撞击的法律事件中,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我认为其中的法律关系是清楚的:
首先,因交通违法的过错或意外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其次,由于行为人主观过失的原因而导致的机动车再次撞击的损害赔偿,由过失方承担责任;都有过失的,按过失比例承担责任。
其三,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的损害结果无竞合的,应当按各自比例承担责任。
其四,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的损害结果有竞合的,可以分解或吸收的应当按各自比例承担责任[5];如果无法分解或吸收的,我建议各以一半论。
对于无法分解或吸收的各以一半论,我的理由是:虽然交通事故造成的撞击由于惯性的作用,其力量大于一般是停止后重新起步的撞击;但是第二次撞击对象,其抵抗能力一般已经弱于第一次撞击时,所以不能认为第二次撞击会必然小于第一次撞击;再加上人身损害的结果是1+1>;2,由此我认为对“无法分解或吸收的各以一半论”较为公允。
其五,过失行为或两次行为共同导致人身死亡的[6],由于人身死亡是一种质的变化,前行为的人身损害结果被后行为的人身损害结果湮灭,应当由后行为(即过失行为)来承担人身死亡的损害赔偿;而物损部分,则可以根据其三和其四按比例承担责任。
由于为了刺激私人客车的销售而把驾驶机动车从一种职业改为一项技能,使大量日常没有机动车可供驾驶的人员可以通过学习获得驾驶执照,致使大量获得驾驶执照的人群在客观上不可能获得足够的驾驶经验(包括驾驶技术和驾驶心理的经验),导致了大量的因疏忽大意的主观过失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发生交通事故后再由于疏忽大意的主观过失而发生机动车再次撞击的现象。
在上述人群长期存在的前提下,因疏忽大意的主观过失而发生机动车再次撞击的现象也将长期、大量的存在。
二、“二次撞击”的法律责任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于主观故意的“二次撞击”现象,单从现场痕迹的方面一般很难认定,除非有现场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线索[7].
对于刹车痕迹与行为人是否进行冲撞准备的证据上,一般可以辩护为出于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过失,所以这类证据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现象的成因中,“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属于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中出现二次撞击现象的时候,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主观故意,则说明对方起码是主观过失。
同时,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是由交通违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条件的,即使有过失行为引起二次撞击,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而过失行为又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则应当根据过失比例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如果过失行为造成对方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是可以追究过失方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一方面是因为损失结果是由交通事故引起,过失行为不是很明显,一般不足以构成过失方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因为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将缺少上限为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后再追究民事责任,则旷日持久,不利于被损害方。
甚至在普遍的司法实践中,也不追究造成“二次撞击”方的过失责任,而只是把两种责任后果作为一个交通事故,以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进行处理。对此一个普遍的理由是,交通事故一般由交通违法形成,交通违法形成事故的过错本身也是过失行为,与事后的过失行为性质相同,同时“二次撞击”的过失责任也难以证明,所以把两种责任后果作为一个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比较适宜。
对于这样的观点,我不予认同。因为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现象中的二次行为是比较明显的,法律关系也是比较明确的,将两次行为分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是适宜的;同时,即使同样是两次交通事故,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由同样的当事方形成,在实践中也是根据两个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进行解决,而不是根据前事故的过错比例进行解决[8].
实际上,作为一个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真正原因,只是“二次撞击”的过失责任难以认定。这就是本文所要阐述的重点。
交通事故中的二次撞击现象,较于普通的交通事故现象复杂,如果有现场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可能获得直接的证明效果;而如果单纯从事故现场的痕迹来认定,就比较困难。
在这个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根据以往的经验[9]来通过痕迹来认定当事方的责任,应当通过现场勘验、调查的结果,还原整个事件中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后,把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一一对应,再通过侵权行为判断侵权动机——这样,就可以比较清晰地反映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损害责任和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损害责任。相应的,也需要分析人员比以往更加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想象力。
只有通过这样,在排除了过失行为的可能性以后,才可以认定是一个单纯的交通事故。
在现场的痕迹方面,既然“二次撞击”有异于单纯的交通事故,那么必然地在现场的痕迹上留下不同的标志。
比如说“交通事故的二次撞击”中,第一次撞击也就是源于交通事故原因的撞击,必然产生一个减速或停止的痕迹,形成一个撞击点以及由此产生的一个一次性损害结果,或者还会产生一些由此派生的损害结果;第二次撞击也就是源于过失行为的撞击,必然产生一个减速或停止的痕迹,前后痕迹存在重合、相交、不相交三种情况,必然形成另一个撞击点以及由此产生的另一个一次性损害结果,或者还会产生另一些由此派生的损害结果,前后撞击点、一次性损害结果、派生的损害结果存在竞合、不竞合、可吸收三种情况。
所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撞击”,首先要判断反映机动车行驶的现场痕迹是否由一次性形成;其次,是撞击点的位置是否由一次性形成;其三,是损害结果是否由一次性形成;其四,是派生的损害结果是否由一次性形成。
以上四者,有一不符,则说明存在交通事故以外原因的侵权行为。在确认排除构成交通事故当事方以外的侵权行为后,可以确认为存在“二次撞击”。
在确认存在“二次撞击”后,无法证实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根据逻辑学的排他性原理,推定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的行为属于主观过失,应当对第二次撞击的损害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前一天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二天自己摔伤了可以使用医保吗?这个是可以使用的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只要你交通事故是出警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了交通事故后自己二次摔伤 ,然后有警察的责任认定书,后面事情都好办,不过听说使用医保必须建立在跟对方协商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