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一、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开阳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委托实施市级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由开阳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阳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具体事项按照附件《在开阳县及其有关乡镇下放、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实施。二、行政许可下放前实施部门、行政许可委托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下放事项承接部门、被委托部门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跟踪监督和便捷服务,承接部门、被委托部门应当主动衔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三、行政许可下放实施的,承接部门应当将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公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的,委托部门应当将被委托部门和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对被委托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四、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部门应当与被委托部门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和被委托部门名称、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内容,委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被委托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并且将被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报送委托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五、本决定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在开阳县及其有关乡镇下放、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6项)
序号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委托部门被委托部门和乡镇政府下放前实施部门下放后实施部门备注1市级权限内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跨开阳县行政区域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市水务管理局开阳县水务管理局 2矿产资源采矿许可(34种重要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以下的矿产资源)《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六条市国土资源局开阳县国土资源局 3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矿山开采临时占用耕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开阳县国土资源局 4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设施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开阳县城市 管理局开阳县龙岗镇人民政府开阳县楠木渡镇人民政府开阳县双流镇人民政府开阳县永温镇人民政府开阳县南江乡人民政府 5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挖掘城市道路和利用市政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开阳县城市 管理局开阳县龙岗镇人民政府开阳县楠木渡镇人民政府开阳县双流镇人民政府开阳县永温镇人民政府 开阳县南江乡人民政府实施中需依法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6再生育《计划生育证》核发《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开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开阳县龙岗镇人民政府开阳县楠木渡镇人民政府开阳县双流镇人民政府开阳县永温镇人民政府 开阳县南江乡人民政府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指什么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的监督管理是指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务专业规划,负责组织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这是贵阳市云岩区水务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度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中提到的。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正常供水、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是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我市城市供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供水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有计划地改善城市供水条件,保证安全供水,做到水质好、水压够、计量准、维修及时、收费有据。第五条 城市供水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在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原则下,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申请使用自来水的权利,也有保护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第二章 供水第七条 供水企业实行不间断供水。如因维修、施工等需要停水时,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造成停水不在此限)。凡用水不能间断的用户,应自备储水设施或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用水措施。如供水设施发生损坏,供水企业必须及时抢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阻拦。第八条 供水企业必须加强水源地、水厂和供水管网的水质检测和管理,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用户,自行进行再处理。第九条 根据用水条件,供水企业应按规定保证供水管网的服务压力,供水管网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测压点,压力合格率应达到国家要求。第十条 供水企业的生产用电应设置双电源或两个以上回路,供电部门应确保供电。如果线路出现故障,供电部门应及时抢修,确需临时停电时,必须事先通知供水企业。第十一条 自备水单位的管道不得与供水企业的管道连通混用。用户不得在自来水管道上直接钻孔取水和安泵抽水、加压。第三章 立户 过户 销户第十二条 用户新装、改装、迁移供水设施,须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供水设施。第十三条 用户申请用水,由供水企业对供水管道负责勘测、设计、施工,用户供水管道应当按技术设计要求和输配水管供水情况决定接水点和管道走向,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从总水表(含总水表)至用户的管道,产权属用户;总水表以外的供水设施,属供水企业所有。第十四条 用户总水表按门牌正号设置,管径在100MM以上(含100MM)的用户,应一户两表。总水表由供水企业统一型号,统一安装,用户应当保护。第十五条 用户更名过户,应由交接双方向供水企业递交书面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户头。第十六条 用户需销户,应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清费用,办完销户手续。在未销户前,因用户责任造成供水企业损失的,用户应负责赔偿。第四章 抄表和收费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派员每月定期抄表,按总水表计量收费。月用水量低于水表底度时,按底度计收水费。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抄表时,如遇水表不能正常显示水量,按前三个月的平均水量计费。在水表正常显示情况下,供水企业抄表员不得估抄、估收水费。第十九条 因用户保护不妥,总水表损坏或被掩盖等造成无法抄表,供水企业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收费,并书面通知用户及时申请修复或清除。如用户未按通知要求申请修复或清除,第二个月仍不改变现状,如系用户责任,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加倍收费。第二十条 用户可向供水企业申请校验总水表,误差在±5%范围内由用户交纳校表费。校表时间不得超过15日。第二十一条 用户须按时到指定地点交纳水费,逾期一天加收当月水费额3%滞纳金。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市政施工、市政维护用水、环卫用水,由市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用水计划,供水企业装表计量、定点供应,按期收取水费。
市内公厕用水,按表计量收费。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维护第二十三条 凡属供水企业管辖的闸门、管道、水塔、水坝、堤渠等供水设施,未经供水企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关、改动、淹埋、拆除、损坏。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两侧一米以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堆放物品、植树以及修建其他设施或实施其他隐蔽工程,在与供水管道并行、垂直交叉修建建筑物或埋设其他管线时,应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管理和给水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面试一般问什么会问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一、基本情况。二、业务相关知识。三、对面试岗位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的理解等问题。
面试(Interview)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是测查和评价人员能力素质的一种考试活动。面试是一种经过组织者精心设计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在特定场景下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以考官对考生的面对面交谈与观察为主要手段,由表及里测评考生的知识、能力、经验等有关素质的一种考试活动。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筑委厅字〔2014〕92号)、《中共息烽县委、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息烽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息委〔2014〕134号)精神,结合全县水务工作实际,组建息烽县水务管理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息烽县水利局。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四条 凡在我省从事城市供水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及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保证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上不断提高。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区域或流域水资源统筹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制定城市供水水源中期、远期开发利用规划,使水供求计划与水资源统筹规划相协调,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合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禁止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取水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地面沉降。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对超计划取水行为及时作出处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划定跨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水源的监测工作,发现水质污染情况,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现严重危及人民身体健康的水质污染时,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取水,同时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结果报告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进行资质申报。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九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自行建设进户总表前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新建、改建户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建成后,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对其供水。
用户自行建设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