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的人身损害赔偿具体如下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的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吉林省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吉林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吉林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0年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0年的标准还没有发布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目前仍然沿用的是2009年的标准。2009年省高院发布的标准如下:
(2009年5月15日发布,吉高法[2009]60号,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八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29.45元(12,829.45元/年×20年=256,589.00元)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32.74(4,932.74元/年×20年=98,654.8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729.05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443.24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1,743.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
2008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总 计
全省平均年23,486.00 月1,957.17 日93.96
一、农、林、牧、渔业(农民误工)
12,100.00 1,008.33 48.41
二、采矿业
29,210.00 2,438.33 117.06
三、制造业
23,867.00 1,988.92 95.48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
28,901.00 2,408.42 115.62
五、建筑业
16,314.00 1,359.50 65.27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24,158.00 2,013.17 96.65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465.00 2,538.75 121.88
八、批发和零售业
17,743.00 1,478.58 70.98
九、住宿和餐饮业
14,714.00 1,226.17 58.87
十、金融业
32,335.00 2,694.58 129.36
十一、房地产业
18,657.00 1,554.75 74.64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057.00 1,921.42 92.24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0,381.00 2,531.75 121.54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407.00 1,283.92 61.64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他服务业(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
13,858.00 1,154.83 55.44
十六、教育
26,437.00 2,203.08 105.76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2,642.00 1,886.83 90.58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865.00 1,822.08 87.47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4,765.00 2,063.75 99.08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