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第三条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受委托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七)涉及房屋征收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市相关开发投资集团、各建设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等)应将下年度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应按程序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中,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济南高新区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区级实施的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并报市发改和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第七条《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第八条《办法》第九条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等建设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一)项目前期规划策划和可行性研究;(二)筹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等相关费用;(三)落实安置房源;(四)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相关工作。第九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被征收人有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或租赁关系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第十条《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奖励是指:(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奖励;(二)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补助是指:(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的差价款;(二)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第十一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与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同一区位的地段。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第十三条《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是指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近期建成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等技术规范,功能齐全、价格合理、能够满足居住生活需要的一般性商品住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十四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一)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二)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房改的,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三)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第十五条《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34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的标准为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基准单价,不考虑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第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第十七条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第十八条《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选择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者公有房屋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测绘机构测量合法建筑的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测绘机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第二十三条《办法》规定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分别为:(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第二十四条《办法》规定的搬迁奖励,是指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或提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采取多种方式,本着促进搬迁的原则给予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30000元。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搬迁奖励措施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本条第(一)、(二)项所指的“户”,以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产权人和承租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公房凭证为计户依据。第二十五条《办法》规定的货币补偿奖励,是指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幅度根据项目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第二十六条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可以冲抵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款。当事人对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的领取有争议的,由其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暂为保管。第二十七条《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渡期限,是指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的时间。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0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等附属设施,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货币补偿,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二)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给予补偿。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差价款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办法》所称“公有房屋”,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国家及国有单位投资兴建,分配给职工使用,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公有非居住房屋,是指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使用人。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奖励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树木补偿标准等,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十四条长清区政府可自行制定相关补偿费和奖励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发布前已公告实施的征收(拆迁)项目,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正在自行过渡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发生的过渡安置费用按本实施细则执行。附件(一)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项目名称单位单价(元)项目名称单位单价(元)一砖院墙燃气炉个条砖院墙太阳能热水器个砖石(乱石)院墙电热水器个砖铺或水泥地面硬化电表个防盗网个院内电灯(含拉盒)个栅栏式防盗门个水表井(外表)座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个分户水套表块塑钢、铝合金窗水管营业房卷帘门水嘴(含截门)个玻璃钢防雨罩水池雨搭洗手盆(全套)个铸铁暖气片组蹲便器(含水箱)套钢质暖气片组坐便器(全套)套使用说明: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二)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名称单位补助费(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住宅)宽带网(非住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部户端口端口台台(三)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胸径单位补偿费(元)5厘米以下6-10厘米11-15厘米16-20厘米21-25厘米26-30厘米31-40厘米40厘米以上棵棵棵棵棵棵棵棵
济南市天桥区拆迁补偿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
为保证北湖片区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对水园小区39号楼2-402室,产权人为汤金英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水园小区40号楼1单元101室,产权人为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现使用人为尹传立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水屯路72号楼1单元201室,产权人为牛宪棋(已故,相关权利人牛余合、牛余荣、牛心红、牛余顺等);富雅花园2号楼1-020储藏室(富雅花园2号楼1-502室的附属设施),产权人为刘延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这些地段要拆迁 快看有你家吗?记者从济南市城市更新局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了解到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济南拆迁征收又有新动向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了!
轨道交通R2线一期工程(天桥段)
济南市轨道交通R2线一期工程(天桥段)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济南市轨道交通R2线一期工程(天桥段)房屋征收范围为:西起张庄路、堤口路、止于北园大街。 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范围图为准(详见济规管函〔2016〕251号附图),沿线各站点及线路占用的建筑物已在附图中标注。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轨道交通R3线一期工程星河建材市场项目
济南轨道交通R3线一期工程星河建材市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范围
南起龙洞庄,经奥体中心,沿奥体西路、工业北路至济南新东站。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房屋签约期限
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8日
征收补偿
按照附件《济南轨道交通R3线一期工程星河建材市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它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三处土地被征收
根据济南市城市改造规划,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因实施经十一路改造项目,欲征收以下国有土地上房屋:
槐荫区德兴街南头,土地实测面积为33.62 平方米,实际用途为环卫设施,实际土地使用人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局。
槐荫区丁字山路41号,土地实测面积为45.86 平方米,实际用途为环卫设施,实际土地使用人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局。
槐荫区南辛庄西路70号-1,土地实测面积为47.84 平方米,实际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者为房玉光。
如有对以上土地权利持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申明情况。无异议,指挥部将对现使用人参照享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征收。(来源:齐鲁网)
2016济南北湖拆迁安置政策济南市天桥区北湖片区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湖片区开发项目是滨河新区开发建设的重点区域之一,将成为北部城区的城市副中心,重点规划建设成以休闲旅游和文化传播为特色,集商务办公、商业休闲、文化传媒、居住生活为一体的都市活力中心。根据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天桥区政府决定实施本项目。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天桥区人民政府拟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本项目是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依据为:
1、《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2、《<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3、《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济城执发[2012]5号);
4、《关于做好被拆迁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济建发[2011]1号)
5、关于印发《北湖片区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细则》的通知(天城执发[2015]3号)
二、房屋征收目的
北湖片区开发项目东至七一路、西至生产路、南至北园大街、北至滨河南路。项目范围内基础设施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及区域脏乱差现象,影响了该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提高北湖改造项目及周边群众的生活居住水平,同时加快该区域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天桥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三、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
(一)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济南市规划局《关于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将北湖片区核心区、安置区及北湖公园规划条件合并的函>的复函》(济规直二管函【2015】39号),确定的征收范围东至七一路、西至生产路、南至北园大街、北至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柳云小区12-19号楼、边庄小区9号楼、18号-21号楼、24号-27号、水园小区40、41、46、47、48、49号楼、水屯路62、64、66、68、70、72号楼、阳光小区1-9号楼、阳光小区11-18号楼 、芙蓉小区17、18、23、24号楼等。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摸底调查情况,该征收项目涉及7个村居(沃家、黄桥、杨庄、白鹤、水屯、柳云、边庄)和阳光小区的5094户住宅,建筑面积约39.2万平方米;附属房屋建筑面积约3.06万平方米;非住宅19宗,建筑面积8.69万平方米。
四、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评估机构:
山东中旭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广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中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光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华润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中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众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私有住宅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的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该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90%,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0%;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该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85%,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5%。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征收非住宅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储的,可以在本公告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储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土地收储机构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四)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继续承租。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处理。
六、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方案公布作为征收决定公告的附件和征收决定一并公布。
(二)有关事项:
1、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将被征收房屋面积、附属设施及附属物、户口、年龄进一步进行核对,对年龄、面积有异议的,核对后确实有误的,予以纠正。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3、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并及时签订协议。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7日起,可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签约截止日期2016年5月31日。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结束次日起,可签订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协议,签约截止日期2016年5月31日。
七、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或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其面积仍不到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由天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改资格和最低套型保障资格认定工作组按照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对被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天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结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非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根据济南市规划局《关于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将北湖片区核心区、安置区及北湖公园规划条件合并的函〉的复函》(济规直二管函[2015]39号),安置区分为北湖核心区东侧片区、北湖核心区西侧片区、北湖核心区南侧地块三个片区。根据济南市规划局对于北湖片区安置地块总平面及户型方案的《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安置户型共计15种(安置户型图详见现场公示)。
十、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及各项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进行公示。
(二)搬迁费等费用标准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它费用: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三)奖励及补助标准
1、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1万元,2016年5月21日前(含2016年5月21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每户提前搬迁奖励费2万元,2016年5月21日后(不含2016年5月21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拖后1天的扣减提前搬迁奖励费2000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3、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对不能满足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奖励;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对能够满足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4、补助: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详见附件: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五)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十一、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的,拟定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
十二、其济南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以便下一步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如因被征收人及其亲属擅自毁坏,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的被征收人,如果隐瞒相关房产信息,违规取得最低套型面积补偿资格的,所签协议视为作废,应重新签订。同时欢迎广大群众举报,如举报人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奖励2000元(每户仅限奖励一人次)。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参加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奖励费的执行因特殊情况特殊研究。
本方案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解决处理。
附件:
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4、安置房房源位置及户型图(详见现场公示)
2015年7月20日
附件:
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4、安置房房源位置及户型图(详见现场公示)
2015年7月20日
附件: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一砖院墙
㎡
50-80
燃气炉
个
300-500
条砖院墙
㎡
70-100
太阳能热水器
个
500-800
砖石(乱石)院墙
㎡
50-100
电热水器
个
200-300
砖铺或水泥地面硬化
㎡
30-70
电表
个
200-300
防盗网
个
60-100
院内电灯
个
10-30
栅栏式防盗门
个
300-500
水表井(外表)
座
200-300
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
个
800-1000
分户水套表
块
50-70
塑钢、铝合金窗
㎡
100-150
水管
M
8-10
营业房卷帘门
㎡
150-200
水嘴
个
10-25
玻璃钢防雨罩
㎡
50-80
水池
㎡
50-80
雨搭
㎡
30-50
洗手盆
个
60-80
铸铁暖气片
组
80-150
蹲便器
套
80-100
钢质暖气片
组
300-600
坐便器
套
200-350
使用说明: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名称
单位
补助费(元)
固定电话
有线电视
宽带网(住宅)
宽带网(非住宅)
空 调
太阳能热水器
部
户
端口
端口
台
台
120
250
180
380
200
300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胸 径
单 位
补偿费(元)
5厘米以下
6-10厘米
11-15厘米
16-20厘米
21-25厘米
26-30厘米
31-40厘米
40厘米以上
棵
棵
棵
棵
棵
棵
棵
棵
10-20
21-40
41-60
61-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401-500
4、安置房房源户型图(现场公示)
401-500
4、安置房房源户型图(现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