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激烈对抗,庭后努力调解,成功收回30万元工程款!
style="font-weight:bold;color:#e3b141;font-size:17px; ">案件详情
>2020年6月30日,于某借用北京A装饰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名义,以项目代表的身份与上海B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模板制作安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上海B劳务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由衡水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上海D公司总承包的位于河北省衡水市“衡水建设三期工程一标”工程项目中的“模板制作安装”工程交由于某实际施工。
>合同约定,工程数量计量规则为“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项目代表确认后的已完工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合同签订后,于某按约完成了案涉项目工程建设。2021年6月29日,上海D公司项目经理与于某签订《工程结算单》,确认于某完成案涉工程,此时尚欠付工程结算总价40余万元。结算单签订后,上海B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10万元,剩余30万余元至今尚未支付,且经于某多次催要拒不支付。
>于某多年来向对方多次主张工程款,而对方的态度十分恶劣不予支付,故于某对欠款方严重不满,想通过诉讼方式让对方意识自身问题并承担自己多年来追讨工程款的损失,便找到了北京天用律所,向天用律师进行咨询并办理了委托。
>经律师了解和对案件的研判,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上海D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衡水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最重要的结算单,对方欠款是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款项,本金支付不存在异议,本案的焦点主要在权利义务之间的误会与隔阂比较大,需要中间人去协调。
style="font-weight:bold;color:#e3b141;font-size:17px; ">办案经过
>无论无何,为委托人要回欠款是天用律师的根本职责,天用律师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立案至法院,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查封了被告的公司账户后,被告主动提出和解,但是因为于某要求将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统一由被告承担后再同意和解,被告只同意支付本金,双方最终没达成和解。
>案件正常开庭,庭审中被告却完全否认我方所有诉讼请求,且对我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予以否认。庭审结束后等待签订庭审笔录时,律师向法官提出,被告之前有调解的意愿,并将双方调解的争议点向法官进行明确,法官本着调解尽快结案的态度,询问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律师现场给于某分析案件利弊,又与被告进行沟通,最终被告同意支付本金、诉讼费和保全费,于某最终同意并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当庭出具民事调解书,我方胜诉!
style="font-weight:bold;color:#e3b141;font-size:17px; ">律师小结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真实意图的把控至关重要,在开庭前无法达成调解,可以在开庭时或开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再次尝试和解或调解。庭审中让当事人发表自身的疑问和正当情绪,同时律师及法官理性分析案件利弊,往往能够更容易达成调解。所以在本案中,虽然已经开完庭,出庭律师仍抱着解决问题的目的努力磋商,在庭审之后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赢得了案件的胜利!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