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因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国劳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出国劳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出国劳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出国劳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出国劳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他情形。望采纳
被派到国外务工期间因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个是劳动部的答复函。最起码也是工伤对待。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 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20615 【实施日期】 19920615
对出国劳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同意出国劳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你们 的意见,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 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 如下出国劳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 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 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 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 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 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 适当照顾。
出国劳务给私人老板打工生病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出国劳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要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出国劳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的情形;
2、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