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偷渡人员在境外务工身亡怎样进行赔偿?本文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对目前劳务外派发生的在境外工伤事故赔偿问题作一分析。
当前劳务外派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即
一、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订立外派劳务合同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把职工外派到自己在国外设立的子公司或自己在国外承包项目的项目公司进行劳动,工资仍由国内企业进行发放。
这种劳务外派情形,外派企业与被外派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管理。但是劳动者工作期间受伤是否适用国内工伤保险待遇要具体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外派本单位职工到境外工作,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的,要看该职工是否参加了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即:
如果外派职工依照境外工作地的法律法规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则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因此,若被外派职工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已经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如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应当由境外的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赔付,国内外派单位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如果外派职工未参加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也就是说被外派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因境外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认定及工伤赔付事宜仍应当按照国内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有资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者签订《外派劳务服务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合同)并收取中介费,然后将该劳务者外派到国外单位进行工作。
此种情况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被外派劳动者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依照《外派劳务服务合同》的约定将劳动者派往国外雇主处工作,被外派劳动者则依《外派劳务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外派企业支付服务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种情形属于居间服务性质,他们之间争议应按照《合同法》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被外派劳务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然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才可以从事对外劳务输出。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实践中,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从事劳务外派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其与劳务者签订的外派服务合同无效,应退还服务费和赔偿被外派者遭受的损失。
即使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向国外外派劳动者也有严格的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如果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
劳动部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工伤怎么界定,在外派期间非工作时间死亡应该怎么界定呢,能不能赔偿1、外派劳务人员工伤由派遣公司承担工伤责任的。在外派期间非工作时间死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认定为工伤的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按工伤处理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未认定为工伤的,支付非因死亡待遇。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被派到国外务工期间因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个是劳动部的答复函。最起码也是工伤对待。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 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20615 【实施日期】 19920615
对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同意你们 的意见,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 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 如下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 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 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 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 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 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 适当照顾。
非常的无助!!!请求法律援助!!!!急急急!!!首先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他还是孩子的母亲,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他的公公婆婆没有权利不让他见自己的孩子,通过诉讼可以主张孩子还是由她监护抚养。
其次,对于100万的赔偿款,属于她丈夫的遗产,根据在国外务工死亡赔偿法律援助 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她和公公婆婆还有孩子平分那笔钱。对于她原来的处分行为,因为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时,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没有留下书面的证据,还是可以要求的(况且,继承开始后是她领取的这笔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