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协议后拒绝交付房屋,却被强拆!怎么办?
>案情简介
>魏先生是福建省宁德市某县农民,为响应政府号召,曾在镇政府划定的某小集镇购买了一块国有土地建造住房。后因衢宁铁路建设途经该集镇,2015年底,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该县铁路建设指挥部为征收实施单位,对魏先生等人的房屋实施征收。
>2016年初,在征收方工作人员的劝说下,魏先生已经与征收方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但签字后不久,魏先生就发现,自己得到的安置补偿条件远低于附近其他被征收人。魏先生心有不甘,委托了北京某律师,希望能够提高补偿,该律师找到储彪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储彪律师介入后,一边向征收方发出律师函,传达了不同意履行原协议,希望重新协商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一边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帮助当事人搜集补偿明显不公平的有关证据,还提了一些其它法律程序。
>但本案的前期进展并不顺利,征收方非但不同意重新签订协议,还单方将补偿款打入魏先生的账户,之后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被征收房屋。
>针对强拆行为,储彪律师在确定了责任主体是该县政府之后,代理魏先生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但宁德市政府审查后认为,魏先生已经与这个征收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且协议已经履行,魏先生与此次拆除行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驳回了魏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魏先生不服,储彪律师又代理其提起行政诉讼。
>依当地案件管辖有关规定,本案是由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储彪律师关于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了宁德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宁德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宁德市政府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宁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了县政府强制拆除魏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后,房屋被拆除,仍能获得胜诉判决的关键,是魏先生通过律师,第一时间就将拒绝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了出来。
>当然,魏先生一直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律师认为,也应当被认定为拒绝交付房屋,但毕竟存在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明确的意思表示无疑是更好的拒绝方式。
>另外,本案更值得关注的是两个裁判要旨:(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拒绝履行该协议的,征收方并不能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征收方如果认为被征收人应继续履行补偿协议,应当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也将重新获得抗辩权,征收方无权直接强行拆除被征收房屋。(二)签订补偿协议后,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仍需要被征收人的自愿,被征收人拒绝交付房屋,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被征收人和强拆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来源:
>大律“云律所”法律支持单位——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以上为新邦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