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19
390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请问谁有郑州市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安置费用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21号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各区人民政府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地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的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拓展资料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第六十三条,对于郑州市拆迁补助做了重新规定。对于征收住宅类房屋,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将按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房主,不仅要给予搬迁费,还要给予安置费、物业费等费用补助。货币补偿评估价上浮30%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住宅类房屋和非住宅类房屋。

请问谁有郑州市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2〕121号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各区人民政府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市区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严格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仍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199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市条例》和《通知》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

(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市拆迁办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补偿,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对评估结果有疑义的,可由疑义方委托市拆迁办认可的另一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其承担第二次评估费用。两次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的,视原评估结果有效,按原评估结果补偿;两次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由市拆迁办组织专家组最终裁定,按裁定结果补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郑州市新的拆迁条例修订批准后或河南省有新规定时停止执行。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郑国土资征〔2004〕第37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委〔2004〕116号文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郑州市2004年第一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部分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安置补偿费(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万元/公顷)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城镇单一

住宅用地 0.3615 13.5000 16.2000 -

交通用地 0.2194 13.5000 16.2000 -

合 计 0.5809 - - -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7.8422 9.4106 - - 17.2528

三、地上附着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04年 月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

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朱建军 电话:5326385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04年 11 月 1 日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郑各单位: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市区征地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在郑州市市区征用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2、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3、在郑州市市区征用鱼塘时,按附表三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鱼塘设施按附着物补偿。二、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附表四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三、关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国家建设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每征用一亩耕地安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人。安置途径为:1、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用地单位无法安置时,可在市土地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委托有接受能力的单位安置;2、被征地单位的村办企业安置;3、被安置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填写申请表,经村、乡、区、市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自谋职业。凡是被安置人员,一律转为非农业户口。安置人员被招为集体企业工人的年龄,男性16~35岁,女性16~30岁;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村办企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的,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每安置一人,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12000元,其中,城市人口补贴费4000元,劳动力安置补助费8000元。城市人口补贴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转交同级财政;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安置人员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被征地单位。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确定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再调整。五、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郑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报讯昨日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记者从郑州市政府获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的意见》已于近日出台。其中明确规定,房屋拆迁按6个等级补偿,其中住宅拆迁最高可补1650元。当事人自选房价评估机构

具体对每户被拆房屋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的补偿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取得房地产专业一、二、三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都可以到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将从中选择一批资质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每年向市民公示一次,供拆迁当事人选择。评估结果公示7天

为保证估价标准的准确,评估员要实地勘察被拆迁房屋,做好记录,拍摄被拆迁房屋状况照片或录像资料。并由评估员、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签字。如果被拆迁人拒绝实地勘察或不同意在实地勘察记录上签字,也要由对拆迁双方没有利害冲突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天,听取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他们的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市和县(市)、上街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参照地理位置和用途补偿

郑州市政府将市区土地按地理位置分为6个等级,并将每个等级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划分(见图表2)。同一类别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办公、商业、住宅等用途进行了最后定价(见图表1)。其中,商业房为一层房屋的基准价,二层在此基础上减40%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住宅房基准价为房屋平均价。

以上基准价主要是针对砖混结构的房屋,其他结构的房屋可以按对应标准增减。

今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元/平方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住宅房 1650 1550 1500 1300 900 650商业房 6000 450035002500 2000 1500办公用房 2200 2000 1710 1310 1060 880其他 1440 12101030 860710600一级(1)西至健康路、北至黄河路、东至文化路、南至优胜路以内。(2)西至南阳路,北至优胜路、纬一路,东至花园路,南至金水路以内。(3)西至铭功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人民路、南至解放路。(4)西至二马路、一马路,北至解放路,东至德化街、北至乔家门、南乔家门,南至陇海路以内。(5)文化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6)花园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7)金水路(花园路至未来路)临街土地。(8)紫荆山路(金水路至西大街)临街土地。(9)西大街(人民路至紫荆山路)临街土地。二级(1)西至德化街、北至西大街、东至南下街、南至大同路以内。(2)北至人民路、东至紫荆山路、南至西大街以内。(3)西至花园路、北至纬四路、东至东明路、南至金水路以内。(4)西至花园路、北至农业路、东至经三路、南至纬四路以内。(5)西至文化路、北至农业路、东至花园路、南至纬一路以内。(6)西至南阳路、北至黄河路、东至健康路、南至优胜南路以内。(7)西至京广铁路,北至金水路、东至铭功路、二马路、一马路,南至陇海路以内。(8)西至工人路、北至建设路、东至嵩山北(南)路、南至伊河路以内。(9)建设西路(桐柏北路至嵩山北路)、建设东路(嵩山北路至大学北路)的临街土地。(10)中原中路(桐柏路至嵩山北路)、中原东路临街土地。(11)大学北路临街土地。(12)东大街临街土地。(13)紫荆山路(西大街至陇海东路)临街土地。(14)未来路临街土地。三级(1)西至南下街、德化街、北乔家门、南乔家门,北至西大街、东大街,东至城东路,南至陇海东路以内。(2)西至紫荆山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东环路,南至东大街、郑汴路以内。(3)西至东明路、北至纬四路、东至东环路、南至金水路以内。(4)西至经三路、北至农业路、东至东环路、南至纬四路以内。(5)西至文化路,北至东风路、东风渠,东至东环路,南至农业路以内。(6)西至南阳路、北至农业路、东至文化路、南至黄河路以内。(7)西至沙口路、北至黄河路、东至南阳路、南至金水路以内。(8)西至嵩山北路,北至二环支路、沙口路,东至金水路,南至建设东路以内。(9)西至大学北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京广铁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10)西至嵩山北(南)路、北至建设东路、东至大学北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11)西至金水河、北至陇海西(中)路、东至京广中路、南至淮河路以内。(12)西至桐柏路、北至伊河路、东至嵩山南路、南至陇海西路以内。(13)西至桐柏路、北至建设西路、东至工人路、南至伊河路以内。四级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除一、二、三、五级地段以内五级丰庆路—东风路—南阳路—农业路—沙口路—二环支路—西干道—桐柏北路—冉屯路—电厂路—秦岭路—郑上路—华山路—航海西路—航海中路—航海东路—城东南路—石化路以外,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土地比照该级地段标准执行)。六级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外至各县(市)交界处。

郑州拆迁补偿政策

法律分析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郑州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郑州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17年河南拆迁补偿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2017年河南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的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关于拆迁补偿又有哪些是值得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于拆迁补偿的办法又有哪些。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河南拆迁补偿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河南拆迁补偿政策

全省征地补偿安置费均有上涨

据了解,按照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地价标准每过两三年就应调整一次。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由各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决定,并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区位条件、人均土地数量、当地群众对土地依赖程度等多种因素。

河南省此前执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3年10月开始实施,和3年前的标准相比,城乡综合地价此次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郑州市建成区三环以内和部分办事处的村庄,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每亩22.5万元,而在2013年调整后的标准中,与此区域大致相当的地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每亩20万元。驻马店市上蔡县韩寨乡康湖村,在此次调整前,补偿安置费用为每亩3万元,调整后为每亩3.7万元。

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此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每亩4.2万元,如今调整到5.5万元,上涨了近31%。而“地王窝”郑州龙湖区域,此前龙湖办事处除陈岗村的部分土地外,其他集体土地每亩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6.88万元,而此次调整后已经达到10万元,同比上涨了45%。

补偿多少钱登录网站可查询

新的河南拆迁赔偿标准已经公布,社会各界均可以查询。

进入官网查询的具体步骤是这样的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打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下拉页面至“市场信息”栏目,在页面右侧有“征地补偿标准”字样,单击之后即可进入搜索页面。搜索得到的页面包含“区片编号”“征地补偿安置费”“区片范围描述”等,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分别依每亩和每公顷的标准予以表示,“区片范围描述”分为“乡镇名称”和“行政村”两栏。

河南农村宅基拆迁补偿办法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和补偿的原则

1、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3、拆迁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使用权证的均按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同一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同时被拆迁的,安置、补偿时合并计算面积。

4、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被拆迁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批大建小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批小建大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以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5、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与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按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6、宅基使用证(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简称宅基使用证)以外或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不予安置、补偿。已经倒塌的建筑物,倒塌部分不予安置、补偿,能正常使用部分,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安置、补偿。

7、拆除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拆除非住宅房屋(办公、生产经营性用房等)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8、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时,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均给予补偿。土地由拆迁人补偿,拆迁后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拆迁人所有(含村庄道路等)。

9、拆迁非住宅房屋:道路建设拆迁时,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部分不影响使用,只对被拆除部分房屋进行补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仍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的房屋和土地无法使用,对被拆迁人所有合法房屋和土地均给予补偿,拆除后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拆迁人所有(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土地不予补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

10、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

(3)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4)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11、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评估;协商不一致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分类评估。拆迁当事人就委托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当事人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定。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价格确定。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

12、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分户评估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13、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安置房屋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1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15、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因拆迁补偿安置发生争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按裁决意见办理。拆迁当事人的对裁决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进行。

16、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拆迁区域内,停止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分户的,均不予认可。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的安置原则

1、拆除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安置。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安置房面积以拆除居住房屋面积为准,但最大不能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的1.7倍;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安置房面积以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为准。或者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2003〕32号文件的规定,安置房的面积以基准建筑面积为依据,每户为228平方米。

3、在拆迁区域内,一户有两处宅基地且不够分户条件的,拆迁时按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另一处宅基地只补偿,不安置,土地补偿按照补偿标准不予上浮。新批未进行建设的宅基地,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宅基地给予补偿,可购买安置房,但土地补偿按补偿标准不予上浮。

4、拆迁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属于被拆迁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2)被拆迁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3)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不足以让被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4)被拆迁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5、安置房屋层次分配上,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对双目失明、下肢残废、家中只有老人的同等条件下层次分配上给予适当照顾,一户分到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实行高低层次搭配。

6、安置房楼层增减率为1层增5%,2层增12%,3层增15%,4层增10%,5层减2%,6层减40%。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7、安置地点:(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拆除时,由拆迁人就近安排安置楼或异地安置,并负责安置楼的建设及结算工作。(2)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除时,由拆迁人在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安置,并负责安置楼的建设及结算工作

三、被拆除房屋补偿标准和安置房的价格

1、拆除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

(1)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均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二者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或者根据被拆除房屋不同区位、结构,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能超过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100—2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

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标准1.2倍的,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被拆除房屋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等面积部分,不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被拆除房屋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被拆迁户交纳上述费用及办证费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根据不同区位按每平方米900—11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房屋

(1)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均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二者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或者根据被拆除房屋的不同结构,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等面积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50—50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但未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45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0—40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宅基地根据不同区位按照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0—250元(根据情况每平方米可上浮100元)给予补偿。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安置原则及安置房的不同区位,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按每平方米750—85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能超过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50—1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安置房的面积小于安置标准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增加50元。

安置房面积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或者超过基准建筑面积22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安置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及办证费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按上述规定补偿外,宅基地按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再补偿50 元。

3、拆除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进行补偿。

4、拆除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其它附属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被拆除房屋建设时按规定应审批而未被批准建设的不予补偿。

5、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居住房屋以外的其它附属设施:简易房(棚)、独立的大门、厕所、围墙、树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其它不予补偿。

6、2000年1月1日(峡窝镇辖区内2005年4月1日)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7、被拆除房屋成新折旧,三年以内的房屋不折旧,超过三年的每超过一年折旧1%,最高折旧不超过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内不折旧,超过五年的每超过一年每平方米折旧2—3元,最高折旧不超过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

四、安置过渡时间与补偿

1、实行期房安置的,由被拆迁人自找过渡房过渡,过渡安置期为18个月,过渡费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如遇特殊情况过渡期超过18个月,自逾期之日起,每超过六个月,过渡补助费增加一倍。过渡补助费第一次发放12个月,超额发放或剩余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待回迁时一并结算。

2、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一次性安置发一次,过渡性安置发两次。

4、非住宅房屋(办公、生产经营性用房等)被拆除时,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发给搬迁补助费。

五、奖惩办法

1、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提前10天(含第10天)前搬迁完毕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按照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元。

2、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最后10天搬迁完毕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按照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元。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不予补偿的被拆除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4、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未搬迁的,依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强制拆迁。

5、对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被拆迁户必须保证被拆除房屋主体的完整性,不得私自拆除门、窗等。否则,按拆除物品的价值从补偿费中扣除。

7、拆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8、本办法由上街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指导。

计划、城市规划、房产、土地、市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本条例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

(二)对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五)管理城市建设拆迁档案;

(六)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三章 拆迁管理第八条 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一)提供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或房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拆迁补偿安置的需要;

(三)补偿、安置计划符合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9年前因交通事故导致截肢,当时法院判定的截肢费用时间为“首次安装假肢后八年” 八年过后因没有资金再次安装假肢,律师团队出具的方案是以《配置假肢建议》的形式提起二次诉讼,法院最终判定20年的假肢费用90余万元,帮助伤者解决了很大的难题👏👏👏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0-17 11:16

郑州市征地补偿25号文件

特此公告 2004年 11 月 1 日请问谁有郑州市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安置费用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21号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征地 ...
99热度
如何与保险公司谈和解?和解协议怎么签对自己更有利?2月22日14:00,元甲律所第378期《和解大讲堂》讲座传授8大和解规律,让你少走冤枉路,快拿赔偿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2-18 15:03

郑州市2020年25号文件补偿标准

新城街道办事处(宋庄村、毛庄村、东赵村)、迎宾路街道办事处(木马村、青寨村、马庄村、西黄刘村)、花园口镇(京水村、大庙村)、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赵坡村)、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石羊寺村、冯湾村、段庄村、郭厂村、密垌村)、嵩山路办事处(刘砦社区)、 ...
677热度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哪些项目必须赔?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伤情是否严重,是否能评上伤残,下面6项都是必赔的,收藏好,避免需要的时候找不到。第一,医疗费,第二,因伤导致的误工费,第三,因伤需要人照顾导致的护理费,第四,按医嘱加强营养所产生的营养费,第5,需要复查时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当然,后续治疗费如果实际发生了,就直接按照医疗费合并。第6呢,因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不明白的,可以后台留言咨询。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9 14:20

律师的工作强度很高,高脑力、高体力。为了在法律道路上走的更高、更远,请记得照顾好自己哦!❤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2-26 20:22

郑州市拆迁补偿25号文件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
390热度
交通事故受伤,如何快速拿到赔偿款?8天快速和解,多拿到4万元赔偿!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3-07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