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未成年人 死亡赔偿金 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按二十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 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人 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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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受害者来说一般意味着的可能是伤害和死亡两种结果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对于受害者的家人来说一般的打击不仅仅是自己的家人受到了伤害还有可能面临的是自己的家人离世这一噩耗。在自己的家人受到伤害之后可能一般会有很多的人向法院申请死亡赔偿金。那么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是怎么样关于死的呢?接下来就有的我为大家来解答一下相关问题。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二、交强险的理赔项目包括哪些?
1、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赔偿项目还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还要增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
2、60-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居纯收入)x5年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2019
没满十八岁在学校死亡赔偿多少钱这个需要看责任方的重权之分,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用单一的标准来判断,但是国家依然有法律依据,以下是说明: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下面是国家规定:希望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家长和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教育部第十二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从法的形式上回答了这些问题。
一、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所谓学生,一般是指在学校读书的人。由于历史原因,学生在我国已成为学龄青少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身份,一种特定的社会称谓。作为自然人,学龄青少年除了具有公民的社会身份,学生是其主要的社会身份。人们通常把在大中小学校读书的青少年公民,不论其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受到伤害,都称为“学生伤害事故”,且把事故与学校的责任挂钩。因而,哪些学生伤害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的范围,为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所关注。因为,学龄青少年除了在学校学习,还有很多时间是在家庭和社会中活动,划清学生人身伤害是学校的事故还是非学校的事故的界限,不仅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要求,也是正确区分学龄青少年的公民身份和学生身份的要求。教育部《办法》第二条按照学校教育管理标准,除了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确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学生伤害事故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的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就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所以不能用校园围墙的界限来区分学生伤害是否为学校事故,而要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来区分。就一般情况,走读学校的管理职责始于学生上学,终止于学生放学。因此,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都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而且,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造成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从责任归属上判断,也不属于学校应当负有管理职责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
2、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在校学生是指取得国民教育体系内公办和民办的全日制学校学籍的在读学生。一般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国民教育体系外的学校的在校学生的伤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比如社会上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的学员的伤害事故就不是《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
3、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人身损害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者死亡。单纯的精神损害,如精神障碍性疾病,则不属于《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学龄青少年的伤害事故,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对于这类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能会负有责任。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办法》第八条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 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二项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情形。反之,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和十四条列举了学校履行了管理、保护职责以后,对于因其它原因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故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教师正确地履行了体育课的教学职责,学生在体育课或在课外体育活动中出现伤害,学校也不承担事故责任。这是《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究其原因,这类事故属于体育活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体育活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受害人同意理论”,司法界早已有此规则。基于此,学校不承担体育活动中人身伤害的责任。然而,学生参加学校运动队,代表学校参加校级比赛或者在学校运动队训练期间受伤,虽然学校没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学校应参照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负责受伤学生的治疗费用,其根据不是体育活动的风险规则,而是源于“雇主规则”。
《办法》对自杀和体育活动中的学生伤害的规定,实为对众所周知的法则的重申,并非教育行政机关所独创,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推进素质教育的开展。
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
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指致害人经过归责之后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所以,关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二是指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前者《办法》第二十三条将其归结为“依法”,根据《教育法》和民法确定的过错归责原则来确定学校以及其它事故当事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事故当事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后者《办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赔偿的范围与标准,解决负有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赔偿多少的问题。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学校应不应当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来确定。学校依法应该赔偿多少呢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则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目前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这四个方面。赔偿的具体标准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不久前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上述四个方面13项的具体赔偿标准,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标准在与受伤害学生或其家长协商或调解时确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
总之,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教育法》和民事法律的问题,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依法确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和开展素质教育。
不满十八周岁遭遇车祸死亡能得到多少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的解释》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主张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的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3、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你的情况属于此种】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 A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B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A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B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A元×5年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B元×5年
4、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18岁死亡应该没有小孩要抚养】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C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未满十八岁死亡赔偿金 ,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D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你的情况属于此种】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C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D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你的情况属于此种】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C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D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你的情况属于此种】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C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D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以上数据中A,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B,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C,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D,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各省规定不同。无法统一而论。金额要要参照你省数据的规定。
【请举证证明受害人在城市居住满1年以上,可以适用城镇居民。】
新浪【福桥百科】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