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的方式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物归还给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形式;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和行政诉讼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简述行政赔偿的范围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赔偿方式: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扩展资料:
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这类行为有四种: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返还财产;第二,恢复原状;第三,支付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赔偿
简述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2、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侵犯人身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在以下范围使用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
1、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即国家对哪些事项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损害的范围,即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一、行政赔偿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