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17
501
1、因被告吕某系从事特种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其在明知施工房屋附近有高压线路、存在重大危险,且未经供电主管部门批准及采取停电或其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仍在高压电线附近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1、因被告吕某系从事特种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其在明知施工房屋附近有高压线路、存在重大危险,且未经供电主管部门批准及采取停电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仍在高压电线附近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触电死亡责任怎么划分

你没有讲述具体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的情形,只能设想是多原因引起触电死亡责任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的划分

一、以案例说明一下:

原告高某所有的房屋,其西侧紧邻10千伏的高压供电线路。原告高某为该房屋加盖三层隔热层,将吊运建材砖头等工作交由被告吕某完成。后吕某驾驶吊车进行吊运操作,同时原告的父亲在二楼平台上接收吊运物。在吊运大瓦的过程中,由于吊车的力臂碰到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了高压电线,致使接触到吊篮的高父不幸被高压电流击中而死亡。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应该如何进行责任分配?因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案件,应根据相关当事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主体和责任份额。

1、因被告吕某系从事特种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其在明知施工房屋附近有高压线路、存在重大危险,且未经供电主管部门批准及采取停电或其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仍在高压电线附近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设施的经营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本案触电事故的发生系多个原因造成的情况,法院确定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3、原告高某与受害人在未经审批,且明知其房屋离高压电线非常近的情况下,在其私有房屋上加建三层隔热层,导致存有触电安全的隐患,其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农村意外触电死亡责任划分

你没有讲述具体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的情形,只能设想是多原因引起触电死亡责任的划分

一、以案例说明一下:

原告高某所有的房屋,其西侧紧邻10千伏的高压供电线路。原告高某为该房屋加盖三层隔热层,将吊运建材砖头等工作交由被告吕某完成。后吕某驾驶吊车进行吊运操作,同时原告的父亲在二楼平台上接收吊运物。在吊运大瓦的过程中,由于吊车的力臂碰到了高压电线,致使接触到吊篮的高父不幸被高压电流击中而死亡。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应该如何进行责任分配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因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案件,应根据相关当事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主体和责任份额。

1、因被告吕某系从事特种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其在明知施工房屋附近有高压线路、存在重大危险,且未经供电主管部门批准及采取停电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仍在高压电线附近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设施的经营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本案触电事故的发生系多个原因造成的情况,法院确定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3、原告高某与受害人在未经审批,且明知其房屋离高压电线非常近的情况下,在其私有房屋上加建三层隔热层,导致存有触电安全的隐患,其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第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电工在高压变压器维修时触电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1.触电事故责任认定

2.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民法通则》将高压列为高度危险的作业,但没有明确具体定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称为低压电[2]。高压电、低压电造成的触电事故,就对应称之为高压触电事故、低压触电事故。

3.触电事故的法律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属于人身侵权损害,认定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确定侵权责任的类型,可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

3.1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按照无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即不论触电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供电设施产权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弱者,促使供电设施产权人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保证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受害人受到损害时得到补偿,从而实现法律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

3.2 低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低压触电人身损害按照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事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是以触电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触电是由供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触电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的过错引起的,则由受害人或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触电是由受害人、第三方、产权所有人共同过错引起的,则由各方在引发触电人身损害的行为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4.规避触电人身损害法律责任的措施

供电企业在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为避免触电事故发生时的法律风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4.1 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

供电企业应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讲座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供电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供电法制环境。

4.2 明确产权及维护责任

《供用电合同》中关于产权分界点及维护责任划分的条款是触电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供用双方的产权分界,指出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负荷侧分别由供电企业、用电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于农村或农业生产用户,合同还应明确指出用户需依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范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实验确保装置能正常动作。

4.3 做好运行维护和用电检查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供电企业应做好供电产权的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缺陷处理,规范电力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同时,加强用户产权线路及设备的用电检查,及时向产权人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督促产权人及时整改。

4.4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障制度,为自己或他人将来可能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设立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将责任人无能力履行的触电人身损害纳入保障范围,将损失承担社会化,实现触电受害人的有效救济,从而减少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纠纷。

5.结语

供电企业担负着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重任,落实供电企业与用户的责任义务,做好用电安全减少触电事故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农村人身触电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你没有讲述具体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的情形,只能设想是多原因引起触电死亡责任的划分

一、以案例说明一下:

原告高某所有的房屋,其西侧紧邻10千伏的高压供电线路。原告高某为该房屋加盖三层隔热层,将吊运建材砖头等工作交由被告吕某完成。后吕某驾驶吊车进行吊运操作,同时原告的父亲在二楼平台上接收吊运物。在吊运大瓦的过程中,由于吊车的力臂碰到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了高压电线,致使接触到吊篮的高父不幸被高压电流击中而死亡。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应该如何进行责任分配?因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案件,应根据相关当事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主体和责任份额。

1、因被告吕某系从事特种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其在明知施工房屋附近有高压线路、存在重大危险,且未经供电主管部门批准及采取停电或其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仍在高压电线附近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设施的经营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本案触电事故的发生系多个原因造成的情况,法院确定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3、原告高某与受害人在未经审批,且明知其房屋离高压电线非常近的情况下,在其私有房屋上加建三层隔热层,导致存有触电安全的隐患,其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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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

1、因被告吕某系从事特种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其在明知施工房屋附近有高压线路、存在重大危险,且未经供电主管部门批准及采取停电或其触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仍在高压电线附近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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