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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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北京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王******年**月**日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工伤赔偿金被强制执行根据 民事诉讼法 规定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对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由法院依法采取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加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工伤赔偿申请强制执行范本

申请人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王**,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

被申请人: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电话:******** 邮编:1000**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工伤赔偿金被强制执行

根据 民事诉讼法 规定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对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由法院依法采取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加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 但是,因 工伤 赔偿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并不表示申请人就一定能拿到赔偿款,如果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在采取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了必要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的,法院也可依法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也可能不能拿到赔偿款。但是,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较小,如果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有一定的财产的,工伤赔偿款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执行到位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 传唤 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 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 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工伤 赔偿金 被强制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十级伤残的评定后,根据《工伤 保险 条例》的规定,享由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以下是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1:

被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 劳动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月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了审理。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2008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时发生工伤致左脚第4趾末节粉碎性骨折,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被告为此向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了裁决。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后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造成原告无法为其办理交保手续,责任不在原告;第二,被告工伤后到休息结束期间的工资原告按照被告2008年前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分文未少地发给了被告;第三,被告所报医疗费为3,364元,而原告实际已支付被告3,763.20元;第四,被告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998元,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还不到二年,按照法律规定只能补偿二个月的工资。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原告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请求判令:1、不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2、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3、不支付被告医疗费1,400元;4、不支付被告赔偿金9,200元。

被告郑某辩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差额、医疗费及赔偿金,同时应缴纳综合保险。原告所述没有事实和理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接受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5月25日进入原告单位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时左脚被刺伤,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外伤。2008年8月27日至9月19日,被告在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院为被告开具病情 证明书 ,医师意见休六周。期间被告共花费医疗费3,534.98元(其中含护理费230元)。

2008年12月1日,上海市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2008年8月27日所受伤害为工伤。2008年12月20日,经鉴定被告为因工致残程度等级十级。伤残鉴定费350元由被告自行承担。

另查明:2008年1月至8月,被告工伤前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资不等,合计15,983元。2008年10月15日,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1,963.20元。被告工伤后,原告支付被告工资4,405元。2009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解除证明,内容:由于原告不愿与被告保持劳动关系,对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已为被告缴纳了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2009年1月22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2007年5月至2009年3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一次性工伤保险金20,000元、4个月误工费9,200元、医疗费1,400元、住院伙食费460元、护理费690元、营养费69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交通费145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200元。审理中,被告增加请求:1、支付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的节假日加班费3,135元;2、支付被告从事有毒有害岗位津贴900元;3、支付2007年、2008年高温费1,200元。同年9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仲(2009)办字第355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一、原告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二、原告支付被告十级伤残待遇20,000元;三、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四、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1,400元;五、原告支付被告伙食补贴460元;六、原告支付被告伤残鉴定费350元;七、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200元;八、被告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接受第二、五、六项裁决,不服第一、三、四、七项裁决,故诉至本院。

再查明:被告所花费的医疗费用3,534.98元中,原告预付押金1,000元。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劳动合同、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病情证明书、医疗费 收据 、工资凭证、退工证明、调查笔录、缴纳押金记帐记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关于原告要求不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的诉请,原告主张被告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终止,造成原告无法为其办理交保手续,责任不在原告,原告提供了证明、综合保险登记名册。被告对证明表示不能证明原告可以不为被告缴纳综合保险,综合保险登记名册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无法为被告办理交保手续,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按规定为被告缴纳综合保险,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的诉请,原告系外来从业人员,《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被告因工致残程度十级的鉴定结论书于2008年12月20日出具,原告应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发生工伤至2008年12月20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008年1月至8月,被告负伤前工资合计15,983元,平均工资为1,997.87元,原告要求按1,998元计算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要求按3个月平均工资2,300元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经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7,582.46元,扣除原告已付的4,4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为3,177.46元,原告应支付被告,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医疗费1,400元的诉请,原告主张被告所报医疗费为3,364元,原告除预付押金1,000元、已支付医疗费1,963.20元外,另支付被告现金800元,实际已支付被告3,763.20元。原告提供了情况说明及证明人身份证。被告不予认可,表示没有收到800元,押金1,000元中被告在交押金时钱不够,向被告拿了一点现金但具体多少不清楚,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支付被告800元,被告也未提供押金1,000元中有其支付的钱款,本院对双方的陈述均不予采信。经查,被告共花费医疗费3,534.98元,原告已支付被告医疗费1,963.20元及押金1,000元,合计2,963.20元,原告还需支付被告医疗费571.78元。

关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赔偿金9,200元的诉请,原告主张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还不到二年,现愿意按照1,998元支付被告合同到期的二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被告辩称原告违法强行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部门出具鉴定结论书的时间是2008年12月20日,因此原告在被告医疗期结束及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现原告愿意支付被告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平均工资为1,998元,经济补偿金为3,996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十级伤残待遇20,000元、伙食补贴460元及伤残鉴定费350元,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缴被告郑某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

二、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某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177.46元;

三、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某医疗费571.78元;

四、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某经济补偿金3,996元;

五、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某十级伤残待遇20,000元;

六、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某伙食补贴460元;

七、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某伤残鉴定费3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2:

聂某某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关镇苏州某某公司的员工,于2012年5月24日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后送往苏州附二院高新区医院治疗,诊断为食指末节末段骨折。事故发生后,聂某某所在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聂某某找到周仲生律师咨询。周仲生律师告知:依聂某某的伤情判断应该为十级,但是需要劳动关系的确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等程序。

聂某某把案件委托周仲生律师处理,周仲生律师立即向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定劳动关系。在开庭前,公司同意协商解决。周律师和公司经过几次沟通,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聂某某获得工伤赔偿待遇。

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3:

陈某2007年10月进入某单位,岗位是生产工人。2009年11月,在工作时间陈某发生事故,导致中指肌腱止点断裂。事发后,单位将其送到附近医院诊断和治疗,工伤鉴定为十级,入院当天,单位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之后,单位就再也没有关心过这件事情。陈某由于肌腱断裂,就一直不能上班工作。陈某的丈夫,多系联系单位,要求单位给个说法,但是单位的老板一直避而不见,偶尔被堵到也没有承担责任的意思。经过审理,单位一次性工伤待遇人民币2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2800元,医药费人民币4448元,鉴定费人民币350元,补缴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4:

周某某系贵州省黄平县人,在苏州吴中区甪直镇台资企业上班,2011年11月22日在组模时模具掉下来砸到左手,手指骨折,工伤鉴定十级。周某某受伤时所在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因此,所在单位拒绝为其申报工伤。周某某向单位提出5万元赔偿,公司拒绝。于是,周某某委托苏州周仲生律师办理其工伤赔偿事宜。周律师分析:周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是典型的工伤。于是,周仲生律师受理该案。

周律师首先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此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然后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为工伤,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周律师先是和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案于2013年2月21日开庭,开庭时双方达成和解: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周某某工伤赔偿款八万元。2013年3月8日,公司支付了周某某工伤赔偿金八万元。

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5:

郑某于2007年5月进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至,被告在工作时左脚被刺伤,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外伤,经鉴定被告为因工致残程度等级十级。至9月19日,被告在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院为被告开具病情证明书,医师意见休六周。期间被告共花费医疗费3,534.98元(其中含护理费230元)。法院判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缴郑某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支付郑某至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17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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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案例

合理。上下班途中改变路线发生事故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和法院是支持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的。

如果企业想要减少自身的费用应该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

一:工伤的重复赔偿问题: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须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

二:工伤待遇协议赔偿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工伤认定错误的处理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经审查核实发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工伤强制执行

工伤索赔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强制执行对方就是不赔钱怎么办

工伤赔偿强制执行也不给钱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的,由具体执行员及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查封其财产、依法划款等。如果当事人知道对方财产线索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的,也可以提供给执行法官。对于恶意拒不执行的严重情况,还可以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裁判的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伤赔偿款时,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并且强制执行其财产偿还工伤赔偿。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拓展资料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

“可以要求并督促法院执行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找并采取强制措施,如恶意规避执行,可要求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你也应该积极查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协助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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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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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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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强制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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