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女方独自买房,分手后男方竟要求平分!法院怎么判?
style="font-size:17px; text-align:center;">想必大家都听说过男女分手,
style="font-size:17px; text-align:center;">女生问男生寻求补偿的事,
style="font-size:17px; text-align:center;">但是你们听说过,
style="font-size:17px; text-align:center;">男生问女生要分手费的吗?
style="font-size:17px; text-align:center;">近段时间还真就发生了这样的事,
style="font-size:17px; text-align:center;">甚至在网上引发了热议!
>恋爱4年后分手,女方买的房同居男友要分一半!
>小花多年前来到杭州打拼经营服装批发生意,25岁时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小李。两人恋爱后,小李也来了杭州,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6年,小花在杭州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的房,她自己出50万元首付,并独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
>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摆酒举行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在之后的时间里,小花独自出钱装修房子、买车位,后房子所有权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
>相处下来,小花觉得小李不上进,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一直希望能尽快结婚的小李提出,分手需赔他青春损失费。两人对此争执了一番后,小花表示可以给小李13万的补偿,但小李坚持要21万,两人就此谈崩。
>小李将小花起诉到法院,要求小花返还彩礼,并认为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小花购买的房与车位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份额。因房屋和车位都在小花名下,小李要求折价分割,即要小花补偿他103万余元。
>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吗?
>01 彩礼部分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与证人说的彩礼金额不一致,小李对差额部分的解释为过年、过节时另给的钱,但这显然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财物的彩礼范畴。
>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小花说给小李一笔钱的对话中,并没有提及款项性质,从前后文看,这笔钱是分手后小花给小李的作价补偿,并非彩礼返还。
>庭审时,小花也否认收到过彩礼,因此,西湖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02 财产部分
>对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有所有的权利,小李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前,小花就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基础。店铺使用的也是在小花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小花辩称合伙人不是小李具有合理性。
>小李虽提供打包送货的证据,但仅能证明其对经营事项付出劳务,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小花发成共同经营合意或者实际出资经营,或者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小李并不享有该权益。
>综上,西湖法院对小李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同居期间一方独立出资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上述案件中小花和小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
>小李、小花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双方形同夫妻,不分你我,双方财产容易混淆。但同居关系往往不具有稳定性,同居关系结束时,容易产生关于同居析产纠纷。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同居生活中,最好能将各自的财产放在自己名下,也可签订关于同居财产的协议书面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据可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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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千零六十二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0条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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