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关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的法律分析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一般的民事诉讼判决书中包含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法院意见、法院判决、合议庭成员、裁定时间等信息。
法律依据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如何看待这份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判决书?从法律专业角度,上级法院判决的对。
一审法院越俎代庖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了。
仅凭原告一个人有不良反应,不能证明是药品有问题。正规药品都有临床不良反应的报告。法院不是专业药监部门,法官无权在说自话认定药品有问题。
既然不能证明药品有问题,就不能说其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他打电话的人是虚假陈述。
因此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就有问题。
简单说,就是法官在判案时放弃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了中立性。一开始就认定这是虚假广告,然后再倒推证据,说打电话的是虚假陈述。
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提出诉请,第一步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药品有问题,法院就判决是虚假广告,显然不符合法律思维。
民法实际事例和判决书张丽君与张秀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书
2011年08月21日08:32
原告张利君(又名张丽君、张莉君)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朝民,男,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职工。
被告张秀芹,女,1953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俊德,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利君因与被告张秀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2日、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北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原告张利君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安民一终字第662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朝民、被告张秀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利君诉称,原、被告系亲姐妹关系。原告是姐姐,被告是妹妹。1990年原告开医药门市经营药品。1993年原告夫妻闹离婚,为了自己和子女利益,1994年秋,原告将自己的一张一年期45000元存款单交给被告保管。该存单到期后,原、被告共同到信用社把45000元存款取出,所得利息5188.50元,原告把利息5188.50元中的5000元加上本金45000元共计50000元,写成被告的名字继续存入银行,存单仍交给被告保管。1995年2月,原告将自己的4万元以被告的名义存入信用社,1995年3月把存单交给被告保管。原告出于亲情信任以被告名义存款9万元,被告说原告的小女儿拿走1万元。2007年7月原告生病住院做手术需用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存在被告名下的80000元,但被告迟迟不予返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受益人应向受损人支付不当得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0元并从2007年8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
被告张秀芹辩称,本案是赠与法律关系而非保管关系。赠与合同是交付生效、即时生效,在原告将存单交与被告时赠与成立。原告给被告提这个事儿时,被告算了一下是75000元。原告还让被告保管过其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他款项,但原告都取回了。这些钱是原告赠与被告的。原告2007年以后主张权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被告双方是何种法律关系,诉争财产多少,被告是否应予返还。
原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提供下列证据:证人张XX、张X、张XX、李X出庭作证的证言,以此证明原告在2007年生病以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诉讼时效应从2007年7月开始计算。被告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不超诉讼时效,赠与合同是交付生效,时效已超过了,4个证人均没有见到原告将存单交付被告,均不能证明没有超时效。被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未提供证据。
原告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提供下列证据:1、录音,2、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6份取款凭证,3、证人张XX、张X、张XX、李X出庭作证的证言,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存款9万元,但被告说原告的小女儿拿走1万元,所以原告主张8万元,双方为不当得利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万元,原审中被告在庭审中承认8万元。被告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从录音上听,被告表述是原告送给被告钱,这说明是赠与,数额上还说是75000元;4位证人均不能证明这两笔钱是保管,证人张XX是原告开门市的会计,经济上受到原告帮助,证人张X的父亲受到原告帮助,证人张XX是原告的女儿,证人李X的儿子在原告儿子的游泳班,且证人李X从事的是律师职业,所以4个证人不足以证明保管。被告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提供下列证据:1、被告记录的2张账单,证明被告记着原告让被告保管的钱,原告在上边写的取,这些钱不在赠与的范围内;2、1890元的利息单;3、取款条,证明原告的小女儿从被告处取走1万元。原告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保管原告款的单子是被告书写,不能作为证据;被告承认利息单上的1890元是4万元的利息;取款条是被告自己写的,原告起诉时已将这1万元去掉了。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系亲姐妹关系。原告是姐姐,被告是妹妹。1990年原告开医药门市经营药品,1993年原告夫妻闹矛盾。 1992年至1993年期间,原告在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城信用社唐子巷储蓄所(以下简称唐子巷储蓄所),把自己的一张一年期的45000元存单交给被告保管,该存单到期后,原、被告共同到唐子巷储蓄所把45000元取出,所得利息5188.50元,原告把利息5000元加上后共计50000元,写成被告的名字继续存入银行,存单交给被告保管。1994年8月20日,原告把自己的40000元存款,从唐子巷储蓄所取出,以被告的名义存入该储蓄所。2007年7月,原告生病住院需用钱,要求被告返还存入被告名下的90000元存款中的80000元。原告认可其小女儿从被告处取走1万元。被告认为该款系原告赠与被告的,不应当返还。庭审中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受益人应向受损人支付不当得利。
本院认为,原告分两次将存款90000元以被告名字存入银行,并将存款单交给被告的行为,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这表明原、被告之间对合同的成立缺乏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80000元的依据(原告认可其小女儿从被告处取走的1万元除外),且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取得该笔款项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原物及原物产生的孳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07年8月1日起计付。被告辩称原告2007年以后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在2007年生病后向被告要钱时才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2007年7月起计算,故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秀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利君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从2007年8月1日算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利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秀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振平
审判员任蓉
代理审判员杨俊霞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赵晓奎
女子服药自杀未果起诉药店,法院是如何判决的?法院驳回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了这名女子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的诉求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虽然药店违规销售给了她药品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但是药店并没有怂恿这名女子去轻生,女子去轻生也与药店没有什么关系。毕竟这是她自己的选择,就算她不能在这家药店买到药,她也可以通过别的方式,因此我觉得这名女子因为自己没有轻生成功就责怪这家药店是不合情理的,然而我觉得这对于这名女子来说算是比较幸运的事,因为如果她轻生成功,那么她失去了的就是生命,虽然她如今的身体受到了很大的损伤,但至少保留下来了一条命。
既然她能够承受死亡的结果,那么她也不应该惧怕如今的结果。也希望这名女子能够好好地生活下去,不要再有轻生的想法了。因为我觉得对比身体的伤痛来说,死亡才是最可怕的,死亡也就代表一切都消失了,代表着再也不能看见这个世界,再也不能享受这个世界的美食。代表着你的想法,你的意识都完全变得不重要了,也没有人再会去在乎,你给人们留下的也只是一些美好,难过的记忆。
你的家人将会因为你的死亡而悲痛,而你的仇人将会因为你的死亡而得意洋洋。难道我们是为了让我们的仇人高兴才做出这样的选择的吗?也希望这些想要轻生的人能够想清楚这个问题。不过在这件事情中,药店也确实是有错的,不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就一定不要销售,因为使用安眠药等药物来轻生的人不在少数,如果销售给这些人多了的话,药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 他们就可能使用这些药来轻生。如果这些病人真的有失眠的情况的话,那么他们会去正规的医院找医生开药。因此我觉得药店一定不能违规卖给消费者太多药。这名女子可能是事后对于药店卖给她这些药有些气愤,所以才将这家药店告上了法庭。可能她自己心里也知道药店其实并不是她轻生的原因。
不管这名女子是因为什么原因轻生的,都希望她想明白生命只有一条这个道理。如果是为了男人是完全不值得的,毕竟长得帅气又有责任感的男人有很多。如果是因为金钱受骗的话也不值得,毕竟钱还是可以赚回来的,就算暂时负债累累也不应该失去活下去的希望。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那就更加不应该了,没有什么比我们的生命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