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在苏州大学北校区的工科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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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理想眼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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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苏州市哪几个地方可以做伤残鉴定?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1、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2005年10月由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的首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伤残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主要鉴定范围包括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损伤程度;伤病关系鉴定;医疗费用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等。伤残鉴定专线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0512-65125019。
2、到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主要工作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等。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联系电话:0512-65227940或65235873。
扩展资料
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依托苏州大学法医学系组建而成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前身为苏州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鉴定业务范围包括:
1、法医临床鉴定:伤残等级、损伤程度、误工护理营养期限鉴定等;
2、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医疗纠纷鉴定等;
3、法医物证鉴定:亲子鉴定、个体识别(DNA方法);
4、法医毒物鉴定:酒精测试、常规毒物鉴定等;
5、痕迹鉴定:交通事故勘查、车辆痕迹、车速测定、指纹、车辆性能等;
6、微量物证鉴定:油漆、纤维、塑料种类鉴定。
二、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办理流程: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心介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
苏州如何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机构在哪里?苏州DNA亲子鉴定中心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666号和基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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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哪些地方可以做亲子鉴定?苏州或者其他城市也是一样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有司法资质的才能开展亲子鉴定,苏州成为年轻人第二偏爱的城市,但很多人是不知道哪里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的,下面列举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了7家有司法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提供参考。
1、苏州DNA亲子鉴定中心(机构)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666号(和基广场)
电话:400-9155238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孕期无创胎儿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上户口亲子鉴定,移民亲子鉴定 、个人隐私亲子鉴定、亲缘鉴定
2、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机构)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通关坊32号
电话:0512-6588010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含亲权鉴定,个体识别),法医毒物鉴定[常见毒(药)物检验,酒精检验,金属毒物的检验],痕迹鉴定(含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微量鉴定
3、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机构)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8号友联大厦3楼
电话:0512-6812209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司法亲子鉴定)
4、苏州鉴达生物科技(机构)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集贤街88号303室(益新大厦EPS)
电话:0512-62806339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司法亲子鉴定)
5、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机构)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069
电话:0512-62362568/0512-6512827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司法亲子鉴定
6、苏州华海亲子鉴定中心(机构)
地址:苏州市平江区干将东路
电话:400-8920775
业务范围:司法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胎儿亲子鉴定
苏州美德帕克基因检测中心鉴定所(机构)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8号15号楼204室
电话:400-1510945
业务范围:司法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胎儿亲子鉴定
苏州市司法鉴定协会 (机构)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大学北校区工科楼
业务范围:鉴定业务涉及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痕迹、笔迹、微量物证、房屋安全司法鉴定等多项类别
苏州司法鉴定所在哪?机构名称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中化建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司法鉴定所
住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机场路北港路口
机构负责人:赵晓东许可证号:320406003
电话:0519-3299175邮编:213016
业务范围:微量鉴定(涂料、颜料、化学建材)
机构名称: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48号
机构负责人:卞士中许可证号:320505001
电话:0512-65880109
邮编:215007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机构名称: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广济路286号
机构负责人:李鸣
许可证号:320505002
电话:0512-65334383
邮编:215008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南环西路36号
机构负责人:郑新元许可证号:320506003
电话:0512-68221057
邮编:21500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住所:江苏省苏州常熟市书院街1号
机构负责人:张红丹许可证号:320506004
电话:0512-52772228
邮编:2155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
住所:江苏省苏州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南路77号
机构负责人:袁士明许可证号:320506005
电话:0512-58773735邮编:2156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伤残鉴定在哪里做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苏州市干将东路178 号(苏州大学北校区)工科楼9楼
公交路线:68路,32路,261路,游5路,至苏大理想眼科医院下车。
地铁路线:地铁轨道1号线至东环路站下车,4号出口往西550米。
附鉴定范围:
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
损伤程度;伤病关系鉴定;医疗费用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等。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他机构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2),以及全国部分省市颁布试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损伤与疾病关系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人体损伤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对人体损伤后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等事项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或纠纷中,除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了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外,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已经日益成为重要的鉴定内容,有助于确定赔偿额,息诉止纷,已经成为法医赔偿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2),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对人体损伤后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医患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在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有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鉴定的,本专业可以受理。正式受理鉴定前,本专业一般均会要求召开由法院承办同志、司法鉴定人及医、患双方代表参加的医疗纠纷鉴定听证会,以便确定鉴定材料、明确争议焦点和鉴定事项。正式受理鉴定后,本专业鉴定人将会同相关领域的临床医学权威专家参与会诊讨论,形成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致伤方式、损伤时间的推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对涉案的致伤方式(致伤工具)、损伤时间(新鲜还是陈旧损伤)提出法医学推断意见。
此类鉴定通常要求委托人提供可能的致伤方式(如争议双方各自的陈述)和可能的损伤时间,以提高推断结果的准确性。
后期医疗费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人体损伤后期治疗所需治疗措施及后期医疗费提出法医学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