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规定二
根据法律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规定二 的规定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规定二 的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规定二 ,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规定二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规定二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交强险分责分项赔偿项目与限额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规定二 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规定二 :
一、被保险人有责任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规定二 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规定二 :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合计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规定二 :122000元。
二、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合计:121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
1、医疗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
1、丧葬费;
2、死亡赔偿金;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费用;
4、残疾赔偿金;
5、残疾辅助器具费;
6、护理费;
7、康复费;
8、交通费;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住宿费;
11、误工费;
12、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于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一般均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免赔项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损害程度较重,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申请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将其他溢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赔偿项目使用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交通事故强制险赔偿有哪些?交通事故强制险赔偿包括哪些,一、交通事故强制险赔偿包括哪些分项目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规定二 的。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规定二 的交通费用、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3,财产损失。二、最新交强险规定如何赔付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作如下修改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规定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三、异地交强险如何购买带上车,车的行车证,和上一年买的交强险的单子(副本那份)到保险公司,即可购买。不用回 到户口所在地 。具体交强险购买流程如下: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 合同有效期 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