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起诉发包方和担保方,立案为何这么难?
01 案情简介
北京ZZ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卓伟(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项目工程名为“国际贸易中心项目写字楼装修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承包工作内容、施工工期、施工技术质量要求及保障、承包方式费用计算方法及保证金、违约金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另外还明确约定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某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并未支付工程款,找来担保人苗苗建筑公司做担保,并签订三方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北京ZZ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延期支付所欠卓伟工程款,并由苗苗建筑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ZZ建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还款而导致苗苗建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苗苗公司有权向ZZ公司追偿全部损失等内容。
果不其然,ZZ公司与苗苗公司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该协议书约定发生纠纷由担保人苗苗建筑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二公司均未支付工程款,卓伟决定走法律程序。首先的问题是,仲裁还是诉讼,如选择诉讼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
卓伟对这种管辖法律关系复杂的情况毫无头绪,很担心自己冒然主张权益后立不上案而遭受损失,于是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办案团队,天用律师在接待卓伟时,为他做了详细的解释和分析。
02 律师分析
首先,如果我们以卓伟与ZZ建筑公司之间的主合同为基础,将zz公司和苗苗公司列为被申请人,立案到仲裁庭,仲裁庭很有可能以《担保协议》已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由驳回我们的请求,那必然导致走上第二条路。
第二条路是我们以该《担保协议》为基础,将ZZ公司与苗苗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很有可能认为依据《担保协议》法院虽有管辖权,但依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约定,法院并无管辖权而驳回诉讼请求,让我们回到仲裁。
那么,如果我们依据法定的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立案,法院也有可能会依据我们手中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和《担保协议》的约定让我们先走仲裁程序,很有可能将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推回到起点。
听完律师的分析后,卓伟一头雾水,觉得在这个问题上自己很难处理,也搞不定,于是立刻委托了天用律师办理了全权委托,决定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03 办案纪实
接受委托后,天用律师立即准备相关材料开展工作。建设工程案件虽然是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并没有排除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约定。所以根据卓伟和发包方ZZ公司的约定,将ZZ公司和苗苗公司一并作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被仲裁庭驳回,主要理由是《担保协议》中约定了法院管辖。
天用律师与仲裁委关于管辖问题进一步交涉,他们给出的回复是仲裁条款必须经明确约定,申请人申请仲裁两位被申请人,但现在只有卓伟和ZZ公司的两方的《分包合同》中有约定仲裁条款,而三方协议中也就是《担保协议》却明确约定了法院管辖,且作为担保的三方协议是独立的,不能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对担保方苗苗公司并没有约束力,所以驳回了立案申请。
被驳回立案申请后,天用律师又在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立案,同样被法院驳回了,理由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纠纷、且约定仲裁管辖。一切都在天用律师的掌控和判断之中。
与立案庭法官取得联系后,到现场与法官交涉,告知已经申请过仲裁,但被驳回,法官请示了庭长,给出的结论是,若仅起诉担保人,法院有管辖权,若将债务人也就是发包人一并起诉,他们法院没有管辖权,法官建议尝试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若该法院也不受理,他们会向共同上一级请示来指定管辖。
04 办案结果
最后天用律师没有选择单独起诉保证人,因为单独起诉风险很大,将这些问题一并向委托人释明后,他也不想单独起诉保证人,所以最终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立案时天用律师把仲裁不予受理、法院不予受理的截图都一并提交。最后在工程所在地法院成功立案!
05 律师小结
对约定仲裁管辖和法院管辖适用的问题,本案中突破了双方或各方的约定,按照工程所在地的专属管辖通过立案申请。
虽然立案过程很曲折,但整个过程一直向委托人及时反馈办案进展,让委托人对案件走向有清晰的认识,所以即便办案中出现各种问题,委托人均未表现负面情绪,仍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加快了各个流程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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