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标准一般分为十级,一级是最严重的(100%),然后依次往上推,每级相差10%,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等级划分依据如下:
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要依靠别人,自己完全不能自理;b.没有意识;c.行动不便,各种行动受到限制还需要在床上;d.完全丧失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了社交能力。
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别人的帮助;b.只能在床上或者在椅子上活动;c.不能工作;d.可以进行社交但是非常困难。
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有人监护;b.可以活动但是只能在室内;c.从事的职业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会困难。
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自理能力严重受限,时常需要帮助;b.活动范围受限,只能在居住范围内规定.c.就业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会交往受限。
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还是有限制,需要指导;b.活动范围只能在居住地附近活动;c.需要能力有影响,要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自理能力部分受限,一部分需要别人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影响工作能力,原有的工作已经不能胜任;d.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受限,活动范围受限,交往能力变弱。
8、八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部分能力受限;b.不能远距离活动;c.可以做复杂工作,但是效率下降;d.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能力个人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有所影响;
10、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能力稍微有影响;b.工作、学习能力稍微下降;c.社交能力稍微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他合理费用。
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 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鉴定伤残的标准法律分析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
伤残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
1、一级伤残
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伤残等级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的评定标准如下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
1、一级伤残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3、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4、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5、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7、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8、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9、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10、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是什么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是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 工伤 致残程度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综合考虑各门类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的平衡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 伤残 情况,参照各门诊中相应定级原则,判断其残疾、劳动能力的级别。主要是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进行等级评定。 《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我国的伤残鉴定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一个标准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再由各地区按照标准去实施。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常用的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拓展资料】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2017工伤鉴定标准和赔偿办法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