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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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鉴定伤残的标准

【法律分析】

眼睛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如下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另眼矫正视力≤0.02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或视野≤8%。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双眼矫正视力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 8。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眼睛伤残十级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眼睛伤残十级的鉴定标准:1、一眼矫正视力0.5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另一眼矫正视力0.8。2、双眼矫正视力0.8。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

眼睛伤残十级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眼睛伤残十级的鉴定标准: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2、双眼矫正视力0.8。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法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器官功能或者其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机动车撞非机动车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眼睛伤残十级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机动车撞非机动车怎么赔偿 @2019

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 8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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