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江苏省徐州市涉及伤残鉴定业务徐州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的司法鉴定机构有:
一、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84号,电话:0516-85748442)徐州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
二、徐州市沛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东风中路18号,电话:0516-89681088)徐州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
三、徐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解放路199号,电话:0516-83956012)。
其它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可登陆江苏司法行政网
(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查询。
扩展资料:
委托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机构名称,清楚扼要说明委托事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职工工伤、有关期限、伤病关系等),简单阐述案情,被鉴定人和/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
二、案情: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被告及有无商业保险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三、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须带有被鉴定人的照片,复印件亦可,用以校对是否为被鉴定人本人,防止冒名顶替,如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等,如为未成年人,则提供户籍材料复印件。
四、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片(X片、MRI片、CT片等)及检查报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报告(如肌电图、脑电图、视听觉电生理等)。
五、重新鉴定的,应该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已作损伤程度鉴定的,应提供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六、需该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回避的,予以注明。
参考资料来源:
江苏省司法厅-全省司法鉴定机构
徐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服务指南
伤残鉴定电话咨询全国统一的工伤咨询电话为:12333。
工伤鉴定单位的电话可以打:1233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徐州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徐州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徐州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有些是其徐州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他人造成的,有些是自己造成的,有些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患有职业病等。
工伤处理流程: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徐州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受伤后住院治疗时,若发现住院登记、病历的姓名与本人身份证的姓名不一致时,应及时要求院方纠正,否则工伤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保管好就医病历,如果没有初次就医病历,劳动保障部门可能不会接受工伤认定申请;若病历被用人单位拿走,可向就医的医院申请复印并加盖公章。总之,没有病历,工伤认定申请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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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徐州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等级
1、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扩展资料: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徐州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