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煤矿工人死亡赔偿标准:6个月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分析
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我们知道煤矿工人死亡,应该被认定为是工伤,所以也符合工伤赔偿的标准。工人死亡,应该就安葬费,以及子女的抚养费,还有办置葬礼所花的周边费用,精神损失费等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精神损失费。其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落实煤矿企业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获得赔偿,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本规定所称事故伤亡人员,是指与煤矿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因煤矿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从业人员。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后,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权按照本规定要求煤矿企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第四条 在本省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实施安全监察。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劳动保障、监察、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发生煤矿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根据事故伤亡人员受到损害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伤亡人员受到损害的程度,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分为因工致残的十个伤残等级和因工死亡。第六条 煤矿企业对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分为伤残赔偿金和工亡赔偿金。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以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9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7倍,五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倍,六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5倍,七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
一次性工亡赔偿金标准为: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1倍。第七条 伤残赔偿金在事故确认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15日内,由煤矿企业一次性支付。
工亡赔偿金在事故确认后15日内,由煤矿企业一次性支付。
事故伤亡人员在煤矿安全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在事故确认后30日内,煤矿企业应当预付50%的工亡赔偿金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事故伤亡人员被证实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在证实或者宣告之日起15日内,煤矿企业应当支付另外50%的工亡赔偿金。第八条 煤矿企业不按照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强制执行。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从事煤炭开采活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劳动法煤矿死亡怎么赔随着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的逐步建立,农民大量进入城市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作,特别是煤矿企业,目前从业人员基本上是农民工。目前,煤矿每年的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基本上都是农民工。农民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因各地的经济发展、地方的财政政策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报今天摘要刊登。
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规定》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最高可获16倍平均工资赔偿金
明年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级伤残的,可获得16倍的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指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办法》明确,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办法》说,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明年起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年起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
《规定》指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规定》明确,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规定》说,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法律根源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煤矿事故工亡的赔偿标准?在我国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矿难主体一般分为合法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单位和私挖乱采的个人。由于矿难主体的差异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遇难者死亡待遇和赔偿标准也各不相同。 合法用工单位发生矿难,死亡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 所谓合法用工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或者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非企业单位。 此类单位开办的煤矿或者非煤矿发生矿难后,有关死亡待遇可按照《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死亡者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如下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是指遇难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上述人员,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48个月到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矿难,死亡赔偿的标准 所谓非法用工单位,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而招用职工的单位。 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非法用工单位”与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的“非法煤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非法煤矿”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而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其中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招用人员开采的,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但非法煤矿不一定必然是非法用工单位。 因此,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企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仍属合法用工单位。其矿难人员的善后处理仍适用合法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矿难,对死亡人员的赔偿项目为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该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对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用工单位(包括合法用工单位及非法用工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及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同上。 个人雇工非法开采发生矿难,死亡赔偿的项目及标准 对于个人雇工非法开采发生的矿难,由于个人非法私挖乱采,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矿主与遇难人员之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雇佣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遇难人员的赔偿可按照《民法通则》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雇主应对死亡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各类矿难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山西省一般确定为5000元——50000元)。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因抢救治疗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费用。 由于“非法用工”和“雇佣”在赔偿程序及法律适用上有很大的差异,实践中要正确处理矿难赔偿,首先必须明确用人单位与遇难者之间是非法用工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非法用工与雇佣的区别,实质上也就是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指狭义的雇佣关系)的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了登记、备案手续且劳动者并非童工,则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关系,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该条例第六十三条扩大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概念的外延,将非法的用工主体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因而,笔者认为,现在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看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那么,基本上就排除了雇佣关系的存在,因为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主体只能为自然人个人的雇主或自然人合伙的雇主。 第二,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销或者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另外,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们的设立,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等也属于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不能作为雇佣关系处理。 第三,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及人身依附程度。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须在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两者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人身的依附程度没有前者那样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对某一案例赔偿情况的三种假设 王某,30周岁,山西省某县人,农村户口,2005年在矿难中死亡。妻子李某,28周岁,无业;儿子8周岁,女儿5周岁;父亲已故;母亲张某,56周岁,农村无业。 如果王某在合法用工单位的矿难中死亡,该用工单位应支付王某妻子、儿子、女儿、母亲张某的各项费用如下: 丧葬补助金:1078.5(山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6471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母亲张某,每月可得到死者生前工资的30%+10%,直到死亡;儿子、女儿,每月可各得到死者生前工资的30%,直到年满18周岁或就业参军。 假设死者生前月工资为1000元,由于各供养亲属每月抚恤金之和正好是死者生前工资的100%,根据实际情况,母亲张某抚恤金为:1000×40%×12×16(按照国民平均预期寿命71.8岁计算)=76800元;儿子抚恤金为:1000×30%×12×10= 36000元;女儿抚恤金为:1000×30%×12×13=46800元。供养抚恤金合计15960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78.5(山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51768元。 以上合计217839元。 如果王某在非法用工单位的矿难中死亡,其直系亲属可获得一次性赔偿金为: 1078.5(山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10=129420元。 如果王某属于私人雇佣发生矿难死亡,其近亲属可获得如下赔偿: 死亡赔偿金:2589.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1792元(如果死者生前是城市户口,死亡赔偿金为7902.9×20=158058元)。 丧葬费:1078.5×6=6471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1636.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0=32730元(如果死者生前是城市户口,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654.2×20=113084元)。 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可以在5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确定)。 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合计145993元(如果死者生前是城市户口,合计327613元)。 可见,同样的矿难,由于用工主体不同,受害人户籍不同、家庭被抚养人情况不同,甚至矿难发生的年份不同,赔偿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也有很大的差异。 有的省对矿难赔偿“一刀切”,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硬性规定“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明显和现有法律规定相悖,实践中也很难操作。河北省政府甚至更明确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非煤矿企业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最低不少于15万元”,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况且从程序上讲,发生矿难后如果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三类矿难处理的程序也不尽相同:第一类和第二类,遇难者的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类,遇难者的近亲属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地方政府制定统一矿难赔偿政策,初衷虽然是为了提高赔偿标准,遏制矿难的发生,但也必须有法律依据,尤其不能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 对矿难工伤待遇或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只能通过修改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地方政府擅自做出与法律相悖的赔偿标准,再好的规定也没有法律效力,是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
煤矿事故死亡赔偿金 8-15事故就目前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我们处理煤矿死亡一次性赔多少 的一般的赔偿是在50万左右
而且一般在一个礼拜左右可以解决
如有疑问可以面谈
纵横法律网 詹定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