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费用过高怎么理解
①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怎么理解 ,例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一般会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怎么理解 ;②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已经是不可能履行费用过高怎么理解 的。例如,甲委托乙运输一件古董瓷器,乙不慎将瓷器摔坏,由于该瓷器不可复制而无法继续履行。③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一般是指提供服务和劳务的合同,例如,甲聘请乙为家庭教师,辅导子女的功课,乙无理由少上课一次。甲如果强制乙再补课一次,可能会造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④履行费用过高,是指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例如履行费用过高怎么理解 :甲公司将3万平方米商厦分割成摊位出租给1000家租户。后因绝大部分租户生意萧条导致商厦停业,甲公司决定将商厦改造成酒店,并向租户支付违约金。众租户纷纷解约,唯有租户乙不同意解约,要求继续经营。如继续履约,则甲公司必须以其3万平方米面积来为被告30平方米摊位提供服务,将导致原告所获利益严重不平衡,此情形即属于履行费用过高。尽管双方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定解除租赁合同。
什么是"实际/强制履行,请简要说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适用实际履行的情形合同应当得到有效履行,这是合同履行费用过高怎么理解 的目的,法律应当提供相应的保护,因此,对于金钱债务,不存在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其他的,还存在实际强制履行的情形,或不能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
一、实际强制履行的表现形态
1、限期履行应履行的债务
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诸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即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修理、重作、更换
如果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债权人仍需要的,则可以适用修理、更换或者重作(参照《合同法》第111条),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其对应的概念称“本来的履行请求”),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属于强制履行范畴。
二、强制履行不适用情形
对于金钱债务,不存在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1)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2)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旅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所谓“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最终要由法院在个案中具体地加以判断回答。
三、除《合同法》明文规定外,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外,学说解释上还有一些情形:
(1) 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者赔偿损失责任。比如货运合同场合,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照《合同法》第311条前段),而不负强制履行责任。
(2)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实际履行则显失公平。比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场合,当然,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可分为两类,其第一效力是增减给付,分期或者延期履行,拒绝先为给付等履行费用过高怎么理解 ;第二效力是解除合同。其中,除分期履行和延期履行属于强制履行范畴,其他效力均不是或者排斥强制履行。总之,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往往不成立强制履行。
如何理解继续履行,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况您好履行费用过高怎么理解 ,一、如何理解继续履行
(一)继续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怎么理解 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履行费用过高怎么理解 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履行费用过高怎么理解 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二)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三)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1、存在违约行为;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守约方的请求一般应当明示地通知违约方,但通过主张抵销等行为,一般也应视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无论是法律上不能履行还是事实上不能履行,都不可以再发生继续履行责任的承担。
(四)继续履行的表现形态:限期履行。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场合,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二、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况
(一)不能履行。金钱之债不发生不能履行问题。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的费用过高。一般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合继续履行;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指对标的物若进行继续履行的话,其代价过高,可能超过合同的牟利等情况。
(三)债券热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履行的要求。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四)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使用继续履行的,而责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的。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实在困难的。比如适用情势变更场合,如果继续要求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则显失公平。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合同法110条“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怎么理解 ,主要指合同义务必须由合同相对人亲自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怎么理解 的情况,比如演出合同,如果强制履行将需要对义务人的人身予以强制,这种情况就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债务人违约以后,由于时过境迁,判令债务人继续履行所需要的费用较大超出债权人实际可能获得的价值,这样是不经济的,应转而要求违约债务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