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从1994年2月到2003年5月,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我国侦查机关先后立案侦查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的几起刑事大案,后经审判机关判决,最重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的死缓、无期,最轻的有期徒刑15年。然而,这些判决都是错的,从而导致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了冤假错案之发生,极大的刺激了国人神经,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强烈质疑,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信誉。笔者研究发现,这些冤假错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与刑讯逼供相联系。有鉴于此,笔者据此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从中总结吸取教训。
一、据以研究的几个典型案例之实证分析
近9年之间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都曾先后对中国司法正义产生过重大负面影响,对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及司法作风诟病极重。
将上列五案的基本案情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案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其一、“犯罪性质”相同。五个案件都是故意杀人案件。尽管各个案件的杀人动机不完全相同,比如杜培武作为民警杀死同为民警的妻子及公安局副局长,疑为情杀嫌疑;佘祥林杀妻疑为感情问题,赵作海杀堂兄疑为争风问题,杨波涛杀人疑为强奸反抗问题,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疑为死者搭乘过二张的便车。但五案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其二、证据倾向相同。五个案件几乎都没有收集到作为物证的杀人凶器,鉴定结论(精斑、痕迹、人体检验等)均与被告人不符,主要依据审讯笔录的供认材料定案。用业内人的行话说,即都是“做出来”的案子。其三、裁判思维相同。五个案件作为“罪大恶极”案件,除杜培武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被告人上诉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外,其余四案都是一审留有余地的“法外开恩”,判了死缓、无期甚至有期徒刑。“疑罪从轻”的裁判思维和“保险司法”的办案理念十分明显。其四、错案基础相同。五个案件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刑讯逼供是渗透各个冤假错案的普遍现象
云南杜培武案,是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发现,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被枪杀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因王晓湘的丈夫即是昆明市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通过侦查认为杜有作案可能,但杜培武一直拒不承认。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后,检方接触杜时,杜推翻原来所谓供述,控诉系刑讯逼供所致,但却遭到专案组的否认,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湖北京山县28岁的佘祥林杀妻案、河南商丘拓城县的赵作海杀害堂兄案以及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都是刑讯逼供的产品。而近期媒体披露的河南商丘杨波涛强奸杀人案,称得上血泪控诉的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案。根据杨波涛的辩护律师证实,2005年8月8日第一次开庭时,杨波涛即“大喊冤枉”,且其在亲自书写的上诉状中称:他们“连着17天17夜把我关在宾馆里,十几个人分三班轮着熬我、殴打我、渴我、饿我,每天只给我一杯水和一个小馍”。“他们不断地给我上背铐又给我上绳,还把我吊起来,吊得我昏死过去好多次并且大小便失襟,生不如死。他们折磨得我出现各种幻觉、错觉,就象灵魂飞出去一样”(《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2页)。
上列五案中,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不但十分严重,而且让人啼笑皆非,令国人十分震怒。第一、有两案“被杀死者”奇迹般回了家。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警方认定1994年4月在吕冲村一水塘发现的一具女尸即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也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佘多次申诉但冤情依旧,服刑11年后,妻子张在玉奇迹般回了家,真相大白,经重审改判无罪,坐了11年牢的佘祥林走出了监狱。河南赵作海被指控杀害其堂兄赵振堂,侦查认定1999年5月在赵楼村发现的无头尸体即是死者,被法院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赵振堂回到了赵楼村,赵作海方被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第二、有两案的真凶另有其人。云南杜培武警官被指控故意杀害二民警被判处死缓后,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查明杀害二民警的就是杨天勇等3人所为。同年7月,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浙江张氏叔侄被控在杭州西湖区一水沟内发现的女尸即是5月18日搭乘张氏叔侄便车的女青年王某,被浙江高院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后来查明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才是真凶。第三、一案的被告人至今“悬而未决”。河南杨波涛“强奸杀人”案被国人称之为“新版赵作海案”。两案的当事人都是商丘人,又都是商丘中院判决的冤案,但结局却有所不同。赵作海作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已再审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国家赔偿;而杨波涛作为当代奉公守法的大学生,却因被控强奸杀人,由商丘中院两次判决死缓、一次判决无期,终因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公诉,商丘中院裁定准予撤诉。杨波涛在监狱里被关押3341天后,在家人的一再苦劝下,不得已取保候审,带着一身病痛无助地离开了监狱(《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
三、“疑罪从轻”是对刑讯逼供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依赵秉志老师的观点,所谓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所谓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法制日报2013年7月10日法学院版)。笔者十分赞同这一定义。关于何谓假案,在笔者看来,凡刻意做出来的案子都不是真案,只能是假案,其是包括冤案和错案。试想,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居然谁是犯罪主体都弄错了,居然被害的死者尚可奇迹般活着回家了,这难道是真案?难道是个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案件?赵老师在概括冤错案件的形成因素时,归纳了三个问题,即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这三个方面揭示了导致冤假错案的实质和要害,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结合上列五案,笔者认为,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本质上都是违反疑罪从无规则的。在疑罪从轻的理念支配下,必然以有罪为前提,必然篡改和异化疑罪从无。因此,实行疑罪从轻,本质上是对刑讯逼供这一野蛮司法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上列五案均是在疑罪从轻理念支配下促成的冤假错案。
一方面,有了疑罪从轻的办案思想,侦查机关就把主要精力用于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上,认为口供就是万证之王,因而轻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严重违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为了逼取口供,可以践踏人道,施以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违反职业道德去“做案子”;为了把口供做精做绝,可以排挤其他法定证据甚至对与口供不一致的技术鉴定不随案移送(杨波涛案)。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作为对侦查案卷负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的法定机关,又作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明知事实不清而退回补充侦查,却因讲协作丧失原则而提起公诉(赵作海案),由坚信口供致使公诉关口失守。
第三方面,审判机关经过审判发现疑点重重,本来完全可以据此按疑罪从无原则下判,却因为讲协作不讲制约,每每给足侦查、公诉机关的面子,咬定口供“一惯认罪”,无视被告人当庭对刑讯逼供的控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主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使“最后一道防线”失守。比如,杨波涛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在商丘中院一审开庭后,曾主动问公诉人:“这个案子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你就这样移送过来,是要我掉饭碗”(《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载《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6页)。
第四方面,偌大的公、检、法机关,不把精力放在依法各自履行法定职责上,却寄希望于政法委员会的协调。每次协调的结果几乎形成一贯性定式:口供可信,认定有罪,从轻判处。这些问题,才是上列冤假错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赵作海案件赵本山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赵作海介绍,赵作海弟弟赵星在1990年被杀害后失踪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的犯罪嫌疑人。现在,村民怀疑无头尸是人,人的家人也报了案
简介: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村赵振晌的侄子从赵王佐良到公安机关赵振晌,他的叔叔消失了四个多月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出走,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村村民挖掘以及发现了一个身份不明的尸体高度腐烂,无头,膝盖以下的失踪。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5月9日。
通讯显示,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被刑拘,1999年9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起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故意杀人罪,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院审查,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决,批准商丘法院的决定。
在今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赵作海的情况下的情况报告,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7日下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确认赵振晌的身份。在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他衡阳出席审判委员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显然是一个错误的情况下
细节见:<a href=""
根据赵作海案件分析如何从机制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2月10日凌晨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陕西丹凤县一名高二女学生彭莉娜在丹凤县城丹江边遇害,当地警方展开拉网式调查。3月8日,警方认定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的重大嫌疑人、一名19岁的高中生徐梗荣在接受审讯期间突然死亡,尸检发现满身伤痕。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3月16,丹凤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纪委书记王庆保被刑拘。(华商报)
近年来,时有刑讯逼供的惨剧发生。一个19岁的鲜活生命就这样轻易的夭折了,没有经过审理,更没有经过判决,这不能不让人痛心,痛心生命的不被尊重,更痛心法律被执法者肆意践踏!
翻开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我们注意到第247条有这样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既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而作为执法者的办案人员不可能不知道,那为什么刑讯逼供还是经常发生并且愈演愈烈,甚至如马涤明先生所说,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了呢?笔者认为,大致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命案必破的刑事政策。从科学的角度看,命案必破,根本就是违反自然规律的,命案与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它的侦破也是与案件的客观情况相联系的,对于罪犯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侦破线索很少的案件,当然存在在短期内不能破案的可能。我们可以加大投入,增加警力,甚至调动一切部门为侦查机关服务,但并不因为我们作了这些努力,案件就一定会告破,案件可能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你投入再多,也破不了案。这时,如果强行规定一个期限,限期破案,否则就对办案人或主管领导如何如何,那么,警察抓替罪羊的事情就不是不可能出现的了。当然,发生了命案,可能会在当地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作为一个地区领导,希望很快地能够破案,惩治犯罪,同时缓解社会压力,这个初衷是好的,但如果命案必破这个政策需要建立在法制的被破坏和冤案惨剧的发生之上的话,这个好心还是不要的好。
其次,刑讯逼供行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觉。刑讯逼供一般发生在侦查机关的“审讯室”里面,这个地方不是随便可以进入的,在中国大陆甚至是律师都不能进入的地方,因为警察或检察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不允许律师在场的。那么这个地方就成了办案人员的私人空间,可以放开手脚,甚至为所欲为。除非造成了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不得不报告之外,刑讯逼供的行为没人会知道,就算犯罪嫌疑人向律师反映了,大多也会因找不到证据无果而终。
再次,破案率与奖惩挂钩。虽然工作在一线,但侦查人员的薪水并不是很高,把破案率和奖惩挂钩,就会促使有些人挺而走险,去做那些明知违法,明知可能会造成惨剧而仍去做的事情——刑讯逼供。破一个大案,会有一大批人得到提升,立功受奖。从另一个角度讲,这其实并不是一件好事,那些默默无闻,虽然没有破案但为案件的侦破工作作了大量工作的人没有受奖的机会,心理会平衡吗?看到别人通过刑讯逼供破案一样立功受奖,下次,他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还会心慈手软吗?
第四,侦查人员办案能力比较低,过分依赖口供破案。我不能说我们的侦查人员水平低,是我们缺乏对我们侦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投入,是我们的办案条件有限,经费有限。本来可以通过鉴定、检验完成的工作,没有经费,没有条件,只能通过口供突破。再有,我们历来就有通过口供破案的传统,这种方法省时省力。我们经常能从电视上看到这样的画面,不管是现代剧还是古装片,让犯人签字画押后,就代表破案了,大家皆大欢喜,立功的立功,受奖的受奖,苦了的,只有那些杨乃武和小白菜们。
最后,也是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违法不纠。“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是我们对待刑讯逼供行为处理方式上的最好写照。按照法律规定,刑讯逼供应该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而造成了伤亡的后果的,属结果加重犯,按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可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罪却成了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造成了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是造成了冤假错案才会被追究责任。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我们在执法上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一贯放纵,才造成了今天徐梗荣们惨剧的发生。
法律制订出来是要被遵守的,而作为执法者的侦查机关更应该模范地遵守,从我做起,严格要求。如果于人于已还是使用双重标准来执行,那么,不但徐梗荣们的惨剧还会发生,更重要的是,会离我们党以法治国的目标渐行渐远了……
关于河南“赵作海”错案追踪的议论文如何减少“赵作海”案悲剧上演?
相同版本的案件曾发生在与河南省毗邻的湖北省。一位名叫佘祥林的农民因“杀害自己的妻子”在狱中服刑11年后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流落他乡并与他人结婚生子的佘祥林的妻子回到家中。2005年4月1日,被宣布无罪的佘祥林走出监狱。
目前,“赵作海案”的发生,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赵振裳“复活”后,启动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了再审程序。高院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错案。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对于这一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对赵作海的国家赔偿程序,已经启动。
目前,商丘市已召开了由公、检、法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按照要求,成立了商丘市处置赵作海案件工作组,对依法纠错、立案调查碎尸案等及时研究;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抓紧依法纠正并主动赔偿;商丘市检察院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案件进行评查,重点评查原办案人员有无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根据调查结果,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记者了解,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培军,现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财处处长。案件负责人丁中秋,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案件负责人罗明珠,现在商丘市公安局纪委工作。
商丘市检察院当年出庭支持公诉的两名检察官汪继华和郑磊,已经于数年前先后离开检察院,目前担任律师;商丘市法院当年任该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和审判员胡选民,目前都还在商丘市法院刑一庭工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要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一定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生命负责。
赵作海案体现了法律的什么寃假错案有很多很多。有几个人像赵作海这样幸运。还不都是老死狱中赵作海案法律分析 ,上哪里说理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