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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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的刑事案件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作出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派出所不给做伤情鉴定怎么办

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 你可自己到法医鉴定部门作鉴定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 ,其鉴定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它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派出所不能做伤情鉴定是对的,它不能超越权限,法院可以指定。

派出所为啥不建议做伤情鉴定

派出所不建议做伤情鉴定通常有两种情况:

1、是因为当事人伤情明显属于轻微伤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 ,不够轻伤或以上;

2、公安机关对事情还在调查,尚未立案。

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属于,当时人家属可以明确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就会给当事人下达鉴定委托书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 的。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派出所不给受害者一份法医鉴定书,怎么办,是不是违法的?

派出所不给受害者一份法医鉴定书不属于违法。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 的刑事案件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 ,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鉴定文书制作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鉴定单位领取,或者按约定的方式送达委托鉴定单位。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 :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 ;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不服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怎么办

【法律分析】

对于公安部做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 的司法鉴定不服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 ,可以重新申请鉴定。侦查人员接到异议申请后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 ,应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不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申请人。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公安不给做伤残鉴定 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作出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伤情鉴定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法医应当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内,在入院期间,重症或昏迷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伤残状况,拟订伤情等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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