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河南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河南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七条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高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第八条 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等活动。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河南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他职责。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期限,公开消防技术标准;
(三)依法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河南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六)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七)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河南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河南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南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河南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防群治”。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人民解放军驻豫部队、国有森林(包括城市市区以外的林木、林地)、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做好消防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第六条 市、县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公安消防队(站)。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七条 下列单位和地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站):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河南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
(二)企业集中、集市贸易规模较大的乡镇;
(三)重要港口、码头、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单位;
(四)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
(五)国家列入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单位;
(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七)其他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站)的单位。
专职消防队(站)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组织。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专(兼)职消防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组织,应当搞好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改善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的装备,保证消防设施和装备水平同预防扑救各种火灾相适应。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消防专业规划。消防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共同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吸收同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参加。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验收、使用。第十三条 城镇公安消防队(站)和消防指挥系统工程的建设及维护所需的经费,除地方财政拨款外,其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从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记入防火档案。第十五条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防火工作由承包人、承租人负责。第十六条 城镇街道及其他消防通道必须保障消防车辆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集贸市场和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十七条 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得埋压和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第十八条 大型物资展销和焰火、灯火晚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对主办单位的申请,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负责。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河南省消防条例(1999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河南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了加强消防工作河南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第八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组织。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河南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和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二)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单位。
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培训。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统一管理。
消防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有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参加。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保证消防设施和装备水平同预防扑救各种火灾相适应。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行消防技术、消防装备。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更改。严禁转包消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