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3.06
448
二、 过错责任原则 的规定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称为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民法之所以要规定严格责任,是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民法典》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 民法典 》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归责原则是关于 侵权责任 “归责”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的基本规则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民法中是否要求民事人也承担严格责任

民法中有承担严格责任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的相应规定.

严格责任不依赖于实际加害人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的过失或故意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但以违反保证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他人安全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的绝对义务为基础。严格责任常适用于高度危险活动或产品责任案件。也称为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

民法之所以要规定严格责任,是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民法典》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 民法典 》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归责原则是关于 侵权责任 “归责”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的基本规则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即 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 侵权法 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一般条款 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 侵权行为 类型作出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在 特殊侵权 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 过错责任原则 的规定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 以下是几种典型的过错责任形态。 1. 网络侵权 ,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项规则:一是通知规则或提示规则,即“通知——删除”责任,指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二是知道规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指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先前行为等负有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场所”责任,指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因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致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二是组织者责任,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3.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的责任。 4. 医疗损害 责任,又称为 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事故责任所涵盖的范围较为狭窄,引起此种责任的医疗活动只能是 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过错都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 三、过错推定的规定 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过错推定采取 举证责任 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的典型形式是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 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只要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四、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的规定 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归责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 1.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 。第一,扩大了损害的概念,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大多认为产品损害主要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害。我国《民法典》将损害扩大到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第二,规定了召回制度,增加了召回义务。这实际上是在 食品安全法 的基础上,将召回制度扩大适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患于未然。第三,采用了多种责任形式。除规定损害赔偿外,还规定了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四,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2. 环境污染 侵权,指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的侵权责任。一是确立环境污染责任的 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使得符合排污标准排污导致损害的受害人仍然可以获得救济。二是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在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三是确立了数个污染者致人损害的按份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指因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基础是危险。《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一是与《民法典》相比较,该条对高速运输工具,改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其主要指铁路、地铁、轻轨。二是增加了“地下挖掘活动”,这是考虑到地下施工事故频发等,如地铁的建造导致事故的发生。三是规定了减轻责任的事由。完全适用比较过失,即使一般过失也可以导致减轻责任,这是高度危险责任中的例外。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铁路等经营的特殊性,需要适当减轻其责任。 4.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承担侵权责任。 五、侵权责任的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形式。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又有多数人责任。在多数人责任中,又包括 连带责任 、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一)连带责任 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 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加害人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 我国侵权法在数人侵权行为的规则上非常有中国特色。 首先,《民法典》从“共同”这两个字上区分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其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我国《民法典》修改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抗辩事由方面,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抗辩事由。 第三,我们吸取了欧洲私法一体化进程中取得的最新经验,规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也有学者译为并存原因、原因力竞合等)。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它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致害行为,各个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 债权人 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又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人实施分别侵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由加害人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生了分离,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行为人之外的人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一定是直接的行为人。补充责任是一种第二顺序的责任。第二,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第三,补充责任大多是一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应的责任 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的责任。我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第一,相应责任一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第二,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首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小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大的相应责任。 (五)补偿责任 所谓补偿责任,通常是指在侵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担的适当的补偿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补偿责任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偿责任主要是一种公平责任。第二,补偿责任的责任范围是有限制的。第三,补偿责任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 六、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指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法。我国一共列举了8种责任形式,但还没包括 精神损害赔偿 和惩罚性赔偿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此处主要探讨 死亡赔偿金 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我国法律规定了在侵害生命权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严格地说,侵害生命的赔偿并非赔偿生命的价格,而是赔偿因侵害生命权所引发的财产损害和 精神损害 。确立了同一案件适用同一 赔偿标准 的原则。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必须适用于同一案件,即同一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结果。同一侵权行为可以是因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可以是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从实践来看,同一案件主要是指适用严格责任的案件,如机动车事故责任案件、产品责任案件、工作物致害责任案件等。第二,必须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例如,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导致多人死亡,或者因同一矿难而导致多人死亡。在通常情况下,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引发众多受害人的损害。正是因为人数众多,采用同一标准赔偿,既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又避免受害人之间相互攀比,而且,有利于提高 诉讼 效率。第三,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处所说的“可以”并不是必须或应当,因为虽然这种方式有其优点,但实际情况中案情复杂,如果一概坚持同一标准,也可能带来新的问题。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严重精神痛苦,受害人因此可以就其精神痛苦要求金钱上的赔偿,以对受害人予以抚慰并制裁不法行为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比有两个变化:一是将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侵害人身权益,而不包括侵害财产权益;二是进一步限制了责任构成要件,要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超出常人可以承受的痛苦程度。 对于归责情形要具体看情况来把握操作规则,其中我们需要正确的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包括对方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时举证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同时也包括过错,无过错和公平责任的原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几种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三种归责原则对应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责任的规则有哪些

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楼上的请勿误导!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3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5条、157条。

根据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条款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四章

民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江平的民法学中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

三言二语说不清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慢慢说吧

一、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你说的是二个领域里的责任归责原则。完全是二码事。

你说的江老民法一书我没看,老人家有没有错,我也不好评判。另外,归责原则也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只是民法在适用上的一种规则。

一般而言,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领域的通用原则,即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合同领域是特殊领域,其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违反合同行为的认定,不需要你有过错,只要你违反合同的约定,你就要承担责任。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然,在侵权、合同领域,都还有其他原则作为补充的。

二、下面,先说说侵权领域的责任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一】甲因出现重度中毒症状住院,乙医院对甲进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了当时医疗条件下所有可能的检查和诊断,依然不能查明病因,甲不治而亡。三年后,乙医院才得知,甲属于铊中毒,并且甲得病时,已有美国科学家发表科研论文,详细介绍铊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但不为中国医疗界所知。1、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应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达到了当时医疗条件下一个合格的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2、乙医院诊断和治疗行为符合前述表述,虽不能妙手回春,但不具有过失,不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1、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故:《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3、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4、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过错推定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例一】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此例中:1、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2、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例二】某野生动物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8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不料一精神病患者于发病期间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承担过错推定责任。2、动物园如能证明以上事实,则表明其没有过错,免责。

(二)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三)法定补偿义务,即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一)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二)公平责任的承担:

1、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2、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的法定情形:

1、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侵权责任法》第23条)。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陷入无意识或不受控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3条)。

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且加害人不明(《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一】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甲对乙暗恋已久,上前制止,抢劫未遂,抢劫者于逃窜前将甲刺成重伤。①甲遭受的损害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充足,无公平责任的适用。②仅在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乙)对受害人(甲)的损害适当补偿。③见义勇为失败的,公平责任不因此受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二】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无过错,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②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例四】某日,李某行走于北京市国税局楼下时,被某办公室扔下的一个烟灰缸砸伤,难以确定烟灰缸从那个办公室扔出。①《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有两个前提:第一,形成区分所有;第二,难以确定加害人。②此例中加害人能够确定(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税务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三、下面是合同领域的归责原则

合同领域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客观责任原则,是指违反合同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的总则中予以明确规定,因而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意义。

但我国合同责任实际上并非奉行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因而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尚有例外,在下列情形下不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

我国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无偿合同的场合。 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的问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的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二者利益。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 条对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都作了如是之规定。

(2)手段债务的场合。 所谓手段债务即债务人对债权人仅允诺将自己所具有的手段向债权人提供,而并不保证一定能达到某种结果,如医疗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其不能以债务人是否达到某种结果来衡量其是否履约,因而债务人应仅承担以合理注意和技能处理问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达不到一个正常而谨慎从事的人应做到的标准,则有过失并应承担责任。如《合同法》第406条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适用绝对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场合。

我国合同法上的绝对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场合:

(1)金钱债务。一般认为, 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不足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因而,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其是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均应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早已确认了该原则,在合同法的解释上应以此解释为宜。

(2)种类物之债。如果种类物即使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在交付买受人之前造成毁损灭失,也应对其不能给付负担责任。我国合同法虽对此未予以规定,但从法理分析,应认可该规则。

(3)安全保证债务。 即合同当事人负有使对方避免遭受损害的义务。其中最典型的是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在该种合同中,承运人不仅应负责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而且应负责旅客的途中安全,这是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并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4)迟延履行后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明确了此项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违反担保义务的合同责任。所谓担保义务, 是指在有偿合同中,债务人对其所提出的给付应担保其权利的完整和标的物质量合格,如果债务人违反此项担保义务,无论该瑕疵系由何种原因造成,均应承担合同责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瑕疵担保责任,其又分为权利的瑕疵担保与物的瑕疵担保,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前者(见《合同法》第150条),对后者则是作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来对待的。但1993 年的《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担保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既然规定了担保义务,自然无须证明其违反者因何种原因而违反义务,故应属绝对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下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有别于过错责任,过错是一种积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归责的必要条件。严格责任是一种消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责任可以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存在,并通过法律承认的免责事由而免除其责任,因而,何种情形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就成为严格责任原则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应限为以下几项: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职能等。此种情形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与损害之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完全绝对地免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债权人的原因。如果债务人违约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引起的,则债务人应当可以被免除或减轻责任。在奉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此采用的是过失相抵原则,即在债权人对违约也有过错时,减轻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合同责任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因而过失相抵原则在此没有适用的余地。但是《合同法》第120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是对过失相抵原则的变通适用。但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引入,“双方违约”目前即成为一个存有相当争议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使承认双方违约,该条的规定显然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免责的事由限定在一个相当狭窄的范围。因而在解释上应理解为如果债权人自己的行为助成了对方当事人违约,不管该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了违约,均可减轻或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责任。

3、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虽然合同责任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其所具有的财产性、补偿性体现了其作为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更具有“私人性”,因而对其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自愿协议免除合同责任的,法律自无强行干涉的必要。因而各国大都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得以协议免除合同责任,我国《合同法》显然对此也予以了肯定。但免责条款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对债权人造成极大的不公,进而危害社会正义的实现,这在标准合同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这方面,《合同法》也同其他国家一样对免责条款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第一,免责条款不得排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等,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第二,免责条款不得排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

第三,免责条款不得排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

四、在合同领域为什么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首先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是符合合同严守原则的。其优点在于,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即可,不需要证明违约方有过错,也无需违约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违约方免责的可能性在于免责事由的存在,而免责事由也属于客观事实,证明起来相对容易。所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方便裁判,及时解决纠纷。尤其是在严格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直接相联,两者直接的因果关系极为明确,十分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权威性、严肃性。诚然,严格责任原则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准确认定责任,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来确定责任,而且,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利于在一些清况下分清双方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责任。另一方面,不利于惩罚有过错的行为,实现合同正义。

  总之,责任归责原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每种原则的适用,都有其适用的环境,如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通用的普遍的归责原则,但这种通用原则也必然意味着在一些特定领域或特殊情形下又是不能适用的,在合同领域有其特殊性,所以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再次得到客户的认可,黄大哥上班三天发生事故,对方不闻不问,委托元甲律所顺利帮黄大哥拿回将近35万元赔偿。黄大哥发自内心的感谢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2-13 12:05

民法典关于雇员损害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681热度
帮助伤者拿到满意赔偿款,让全家安心过年!伤者十级伤残,通过法院判决,成功让司机的雇主以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23万余元,不仅争取到了高标准的金额,还保障了赔偿金顺利到账的问题。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1-07 11:11

民法典雇员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民法典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 ...
35热度
⚠事故后第7天千万别做这件事! (96%的人踩坑导致赔偿减半) 本周六模拟法庭揭晓10大致命失误 带事故材料的优先占座→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3-21 16:04

民法典雇员打架雇主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502热度
北京通州区交通事故理赔纠纷,1个月达成和解,帮助伤者拿到22.5万元赔偿款,这就是和解的优势,省时省力、快拿赔偿,专业才能高效!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3-12 18:10

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哪些法条

二、 过错责任原则 的规定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称为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民法之所以要规定严格责任,是基于对弱 ...
448热度
感谢委托人对元甲【专业敬业 不负重托】的认可,在交通事故领域,元甲有19年的专业经验硬核保障,绝对值得信赖!伤者被撞腰椎骨折,元甲律师一审诉讼帮伤者争取到各类赔偿金共计约60万。保险公司推诿拒赔申请二审上诉,元甲律师专业应对!法官驳回二审所诉,最终维持原判!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5-30 17:16

民法典严格责任有哪些

二、 过错责任原则 的规定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 ...
602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