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被告死亡法院驳回起诉
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起诉前被告死亡法院驳回起诉 的情形有起诉前被告死亡法院驳回起诉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起诉前被告死亡法院驳回起诉 的起诉前被告死亡法院驳回起诉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起诉前被告死亡法院驳回起诉 的人的;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由于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主要是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本案由于被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既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诉讼程序进行下去已没有意义,于是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被告死亡案件怎么处理民诉第一百五十条起诉前被告死亡法院驳回起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诉前被告死亡法院驳回起诉 ,中止诉讼:
(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民诉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 :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收,我们回到实践中来分析到底如何处理。前面铺垫了那么多,大概心里是有个数了,接下来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人的辩证思维很重要,下面就本人的几点看法分几个维度来跟大噶聊一聊,仅供学习参考。
一、原告起诉时,被告(假设为某案的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已经死亡的如何处理?
举个例子,债权人A起诉债务人B及担保人C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来分析看看,债权人A在起诉时即明知被告已经死亡仍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鉴于现在施行立案登记制,故立案庭的法官只对材料作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到了案件进入送达阶段,经告知债务人B已于债权人A立案前即已去世,并有某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一份。
我们知道债务人B死亡后,已经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这时,债权人A将债务人B列为被告的,显然不合适。这会应该怎么做?这时法院可以行使释明权:
1、应当依法通知原告即债权人A变更适格的主体。利处:既保护了原告的诉权,又不违背法理,同时又赋予了原告在本案处理或另案起诉的选择权。弊端:现在户籍分户出去较多,原告无法提供继承人信息。若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处延伸一下,回归到上面ABC的案例中,此时还存在一个担保人C的角色存在。若B死亡,如果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则可能会存在侵犯原告对被告选择的权利,是否只要存在一个适格的被告,法院就不应对全案进行驳回起诉?】
2、被告不适格,原告撤诉。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种情况下不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二、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此种情况即较为简单,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被告死亡如何处理的问题区分对待,我们是看完了。那么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就意味着得不到保障了呢?案件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本人作为代理人的角度,认为应当继续审理,以便查清遗产。因为在被告死亡的情况下,财产线索原告不容易掌握,且仅靠原告自力救济难以查清遗产。此时由审理法院通知相关人员,如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不仅有利于查清遗产,及时审结案件,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下面具体区分情形:
一、被告死亡,有遗产且有继承人的。
(一)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二)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索了相关案例,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第一种观点:应当终止诉讼,被告死亡,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案件没有适格的被告,无法进行审理。原告应以继承人为被告,另行起诉。
第二种观点: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此种观点争议较大。依照民诉法解释五十五条规定,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承担诉讼,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继承人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没有继承遗产,也就不用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二、被告死亡,有遗产但无继承人的。
(一)案件继续审理,在查清遗产的情况下,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法人,而不是公民、法人的财产,主体不对,故不能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二)应当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考虑到被告死亡,财产线索不易掌控,难以查清遗产。由审理法院通知的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文中已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三)应当终止诉讼。这种情况下,被告死亡,案件没有适格的被告,无法进行审理,故应当终结诉讼。遗产依照继承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是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故原告应以遗产承受人为被告,另行起诉。
如果被告人死亡,诉讼程序上应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项规定起诉前被告死亡法院驳回起诉 ,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的起诉前被告死亡法院驳回起诉 ,应当终止审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死亡,法院应当对其所涉案件终止审理,对于终止审理的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到此结束,不存在再对其判处刑罚的问题。但是,如果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具有违法所得以及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何处理,是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一同归于无效,还是另行处理,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又规定起诉前被告死亡法院驳回起诉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的被告人,即使他在生前犯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罪犯,案件终止审理后刑罚权即归于终结。刑罚权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其他行政权、民事权的消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一个刑事诉讼和一个与该刑事诉讼相关联的民事诉讼的合并,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否则,该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单独的民事诉讼,应由专门的审判组织负责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死亡,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依法向法院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但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其刑事诉讼部分终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应当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