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具体如下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一至十级伤残鉴定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标准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是根据职工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器官损害程序、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因素来确定的,例如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的,就可以定为十级,而十级是最轻的,一级是最重的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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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级伤残鉴定标准2022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
2)面部有瘢痕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植皮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
3)全身瘢痕面积<5%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伤残等级中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等级,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七级伤残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九级伤残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北京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