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可被称为“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即为凡伤残达到以下情况之一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均可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并可以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为:1、轻度癫痫、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者、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导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搭桥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者轻度毁容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8、发际边缘痕性秃发或者其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的;9、颈部痕畸形,但不影响活动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的等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都有哪些?依据GBT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九级工伤与 职业病鉴定 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 15,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伤残九级鉴定标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伤残九级鉴定标准具体如下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 i)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依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 伤残 的鉴定标准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回答于 2022-09-08
工伤鉴定九级伤残标准工伤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是这样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依据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九级工伤与 职业病鉴定 标准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无功能障碍;(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0%~39%;(9)鼻再造术后;(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16)发声及言语不畅;(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lt;1/3;(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lt;1/2者;(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5)肺修补术;(36)支气管成形术;(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8)乳腺成形术后;(39)隔肌修补术后;(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41)子宫修补术后;(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编辑本段九级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 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编辑本段 九级伤残赔偿 九级伤残具体的赔偿为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赔偿四年的 伤残赔偿金 ,(如是城镇户口就按城镇标准,如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标准);另外就是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全部应由其赔偿
九级伤残鉴定什么标准九级伤残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腿部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 粉碎性骨折 。 4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