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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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苏州太平洋保险支公司诉苏州货运公司长途运输分公司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2004]苏中民二终字第51号,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将无法归责于承运人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害因承运人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而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对火烧车是否可以代位求偿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目前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的争议主要在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理解,第一点,有人认为从法条字面理解,应仅限于第三人直接侵权,不包括其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他合同责任或其他适法行为,如共同海损,否则容易造成保险人不当得利。
车辆因外界原因着火烧坏了然后可不可以找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

关于保险公司对火烧车是否可以代位求偿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目前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的争议主要在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理解。该条又包括两个方面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一是是否限于第三人的侵权损害,二是第三人责任是否限于过错责任,下面分述之。

第一点,有人认为从法条字面理解,应仅限于第三人直接侵权,不包括其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他合同责任或其他适法行为,如共同海损,否则容易造成保险人不当得利。有人认为应作宽泛理解,上述 责任均应包括,是一种被保险人的权利代位,被保险人的请求权均可代位,否则容易让第三则不当得利。火烧车中如因产品质量责任引起的自燃即时上述情况,保险人是否可以对生产厂家代位求偿,司机实践中判决不一。若是第三方故意纵火所致,则争议不大。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原因如下,从保险代位的设立出发,主要是有两个功能,一是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二是对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进行民事惩罚,避免因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免除民事责任。对第三者的民事惩罚不仅包括侵权责任,还包括合同违约责任等,如汽车的产品质量责任即是如此。这样的后果一个可能是保险人不能代位求偿,被保险人再次向厂家索赔,不当得利。

另一个可能是被保险人得到保险赔偿防止不当得利,不能向厂家再次索赔,保险人又不能代位求偿,则厂家就可以逃避产品质量责任,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第二点是否限于过错原则。如果上述第一个问题解决了,第二个问题迎刃而解,因为合同违约责任中就包含有无过错原则。因承运人因意外事件造成托运人汽车烧毁,承运人尽管无过错,但基于违约合同也要赔偿托运人损失。如果保险人赔偿托运人后,则可以向承运人代位求偿。典型案例《苏州太平洋保险支公司诉苏州货运公司长途运输分公司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2004]苏中民二终字第51号,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将无法归责于承运人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害因承运人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而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为火灾,火灾原因认定书载明火从车厢后部上半部由内向外燃烧,引发火灾的原因不明。因此,保险事故是否系被告长途运输分公司的损害行为所造成的或被告对该保险事故是否具有过错,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在被告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过错的前提下,原告不能根据被告须在运输合同中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直接依据保险法有关世权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本身院的观点代位求偿是基于债权转移,尽管承认合同责任也能引起代位求偿,但只限于过错原则,何含无过错原则。根据上述判例,托运人人仍有权依据合同向承运人索赔的不当得利,产生道德风险。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就要按照权利代位,赋予保险人更宽泛的其他请求权,最终推进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救济目标实

求合同法~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一个人在明知自己的牛有病的情况下把牛卖给一个农民。日后,这头牛的病传

1.根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义务不履行,归责事由,存在损害,因果关系。卖方将其明知有病的牛卖于买方,造成买方其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他牛的感染死亡,符合存在义务不履行要件中的加害履行,且主观故意,造成其他牛感染死亡即存在损害结果,且有因果关系,所以对于死去的牛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涉及损害赔偿范围问题。根据合同法113条,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我认为因牛带病造成牛群群死亡造成耕地粮食欠收可以预见的,属于赔偿范围。

3.我认为由于加害履行造成牛群死亡进一步最终导致土地被回收确实是事实,但是土地被收回不是当事人可以预见的,不属于113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买卖合同中经济损失怎么赔???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房屋差价的损失如何赔偿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

理论支点可得利益损失,也叫预期利益损失,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质言之,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可得利益必须是将来实际会得到的切实的利益,如果并非实际可以得到的,则属于主观的推测,不能计算在损害赔偿额内。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

(1)未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或者说该利益是确定的、无争议的,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将必然出现的一种损失。

(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同时,这种可得利益应是在短期内能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远将来因合同的履行而可能获得的效应利益。

(3)现实性。即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作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条件。同时,这种可得利益通常应当是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的机遇等。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恶意违约行为频发,考虑其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从客观方面讲,在二手房交易价格攀升过快的情况下,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几天后,房价就可能出现大幅上涨,即所谓的“一天一个价”。这种房地产市场动态交易环境就成为促使不诚信的卖房人萌发失信违约、“一房数卖”等念头的客观诱因。另外,大部分的二手房买卖都是通过中介机构居间促成,中介机构参与交易整个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频发,导致“阴阳合同”、双方意思表示送达不畅等问题。从主观方面讲,一些二手房交易中的卖房人缺乏市场交易的诚信意识,易受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企图以恶意毁约的不诚信手段来牟取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非法收益。在这种非法动机的驱使下,失信违约的表现可以概括为六大典型行为:一是恶意拖延交付房屋;二是恶意拖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也就是过户手续;三是拒绝受领买房人交付的购房款;四是无理由故意退还购房款;五是以不充分、不正当的理由提出要求或者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六是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前进行“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或者无交易基础的恶意过户,故意酿成房屋买卖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的后果。不论具体表现如何,卖房人恶意违约的最终目的是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获得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非法投机利益。这种非法投机利益损害了守法买房人的正当利益,触犯了法律法规与道德底线,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践踏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与精神。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这种投机行为应坚决打击。

实务争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房屋差价损失赔偿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差价损失因无法确切计算,故不宜判决支持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差价损失应予赔偿,其属于实际损失。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房屋差价赔偿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后合同与前合同之间的差价确定房屋差价损失,或以房价上涨时另购同等条件房屋需多付出的价款,或者房价下跌时另售房屋少获得的价款标准确定。

作者观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

首先,应区分可得利益与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是一个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一般发生在合同履行中因违约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与合同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之中。这一问题还与二手房交易中的其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他问题交织并存,在“一房数卖”、连环买卖、“阴阳合同”、共有房屋、无证售房、中介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纠纷中均有可能出现。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与可得利益等概念。尤其是履行利益与可得利益,由于概念上没有厘清,实务中经常将二者混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该条实际上区分了可得利益与履行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它不包括履行本身所获得利益,即不包括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本身,而主要是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所谓履行利益,是大陆法系中的概念,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损失,又称为积极利益之损害,其是与信赖利益相对应的概念。可见,可得利益与履行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均不相同,不应混为一谈。笔者认为,房屋差价损失应属于履行利益范畴。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应以完全赔偿为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相对于超额赔偿而言的,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房屋是普通百姓赖以生活的安身立家之所,近年来,各地房价成倍上涨,对于大多数购房人而言,其所购买的房屋一旦因为出卖人恶意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将不可能再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同样条件的房屋,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是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是可以计算的。按照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损害赔偿是以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标准,损害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即受害人不能因此获利,而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也不能作为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标准。

最后,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违约赔偿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对差价损失赔偿进行约定的,守约方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应当明确的是,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房屋价格变动属于商业风险,即使房屋价格短期内涨跌幅度很大,也不能认为是情势变更,出卖人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善意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有两种,主观计算方法和客观计算方法。主观计算方法又称具体计算方法,它是指根据受害人具体遭受的损失、支出的费用来计算损害额。主观计算方法将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依据。客观计算方法又称抽象计算方法,它是指以代替履行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违约损害数额的依据。

综上所述,在房屋买卖纠纷中,由于违约方恶意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请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因该损失属于履行利益损失,应予赔偿。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准,如果有约定的具体数额或者具体计算方法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具体约定的,则以主观计算方法与客观计算方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如果约定的损害赔偿过高或过低的,应予增加或酌减。

合同违约怎么赔偿损失

对违约损害的赔偿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当事人约定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了违约金或违约赔偿计算方式的,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未约定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的范围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民法典的时候,把合同交付中途违约怎么赔偿

一、民法典中合同违约赔偿是怎么规定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的?

民法典规定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的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违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第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第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第四,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做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就难免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民法典》对合同违约赔偿进行规定,不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约束,也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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