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商业险是否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是否赔付
对于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交通肇事罪商业险是否赔偿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是否赔付呢?下面由交通肇事罪商业险是否赔偿 我为大家分享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案情
2015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辽MU8762号尼桑小轿车行驶至开原市八宝镇马圈子大桥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人张某(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刘某驾驶逃离现场。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开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刘某已向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赔偿5万元并取得交通肇事罪商业险是否赔偿 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为此,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所有车辆承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开原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交通肇事罪商业险是否赔偿 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万元。
宣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以合同订有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不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免责。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赔偿而设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受害人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交通肇事罪商业险是否赔偿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是否有效?交警部门根据肇事逃逸行为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能成为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
观点如下:
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的药品或者麻醉的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法定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并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为此,若保险人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逃逸的情形后,保险人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就此应当举证证明其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免责条款依法尽到了提示义务《保险法解释二》。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将不能生效。
上述案例中,认为,两级人民法院裁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理由之外,还有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其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免责条款依法尽到提示义务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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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保险公司还赔偿吗构成交通肇事罪了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交通肇事罪商业险是否赔偿 ,这并不是保险公司交通肇事罪商业险是否赔偿 的免责事由。但是下列情形之一交通肇事罪商业险是否赔偿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对于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罪商业险是否赔偿 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商业险是否赔偿 ,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的情况交通肇事罪商业险是否赔偿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却又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6、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必须赔偿商业保险是否对交通事故和逃逸进行赔偿取决于保险合同。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免责条款是否有特别提示。如无特别提示,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只要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签名是自己亲手写的,也不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在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单时已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了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也不提供证据证明在签发保险单时,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已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申请人作了明确解释交通肇事罪商业险是否赔偿 ;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5条第(6)项和家庭拥有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6条第(6)项的规定,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申请人清楚解释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明确解释的,无效。
拓展资料交通肇事罪商业险是否赔偿 :
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
1.“犯罪后表现理论”认为,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被害人与重伤后死亡的被害人是相互依存的。逃逸是交通事故行为的延续,死亡是特殊情况下重伤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可能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造成的后果抱有希望或纵容,但这种心理与进一步行为无关,因此没有独立的意义。换言之,逃逸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事故结果进一步恶化的条件;
2.是“独立行为论”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数罪并罚或者以吸收罪论处;
3.“独立情境理论”认为,如果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的控制下进行的,则不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它是在新自由放任主义的有意控制下进行的,那么它就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