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出院后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 ,且治疗终结、伤情完全稳定之时(实务往往为出院后三个月,且有固定物的需待固定物取出后)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相关意见。这样得出的鉴定意见才具有法律意义。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在做伤残鉴定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流程来。
一、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 ;
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 ;
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二、伤情鉴定意义:
1.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2.根据损伤的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一、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鉴定时机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 ,是指伤者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 的时间。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的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一般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把握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具体参考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 :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 伤残 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因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如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级别。 二、鉴定以后还需治疗怎么办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 、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 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 医疗费 一并予以赔偿。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需要再次治疗的费用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从定残之日起对上述六项费用都应当予以赔偿。 由此可知,鉴定后需要治疗的,应及时治疗,后续治疗费用扔应得到赔偿。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对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按照规定,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而要是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的话,那么在规定时间内还可以申请进行重新鉴定。
交通事故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治疗终结后伤情稳定后做好。当事人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伤残评定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 ,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 ,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 ,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