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去医院做伤残鉴定程序如下:
1、首先要有由办案单位出具的委托伤情鉴定的委托信或委托书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
2、伤残鉴定的程序的第二步是需要被鉴定者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3、伤残鉴定的程序的第三步是在一个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鉴定单位需要作出鉴定的结果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制作鉴定书,然后由被鉴定人或者是办案单位将相应的鉴定书取走。申请鉴定的时候,还应当需要注意被评定人需要带上有加盖办案单位的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医院的诊断证明(县级以上)、身体检查的结果、诊断报告书(损伤初期以及治疗结束后)等材料,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医院可以做工伤鉴定吗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扩展资料
工伤的治疗和受理机构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
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是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伤残鉴定可以自己去医院做吗个人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伤残鉴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去医院做伤残鉴定流程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职工可直接申请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的原始病历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