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1、腰椎骨折属不属于伤残等级的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九级伤残的。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腰椎l2l4压缩性骨折交通事故可以评伤残几级?若行手术治疗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则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8.2八级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之规定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评定为八级伤残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若未行手术治疗,且压缩程度大于1/2者,则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8.2八级13)“脊柱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或者脊柱不稳定性骨折”之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若未行手术治疗,且压缩程度未达1/2者,则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9.2九级12)“脊柱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若压缩程度大于1/3或行手术治疗,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十级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若未行手术治疗或压缩程度小于1/3,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腰椎压缩性骨折L2,一般鉴定能为多少级,是工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的可能性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形态异常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轻度功能障碍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腰2骨折算几级伤残鉴定九级左右。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的国家标准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腰椎骨折L2伤残鉴定几级 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度);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三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四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