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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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种伤残标准都要根据身体各个部位的具体损伤情况来判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必须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判断,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除残疾赔偿外,伤者还应要求赔偿损失的时间、护理费、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相关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而这十个 伤残等级 标准主要是根据以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的这十个方面来进行划分的,4)护理费补偿: 护理费用补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同级护理人员护理服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从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每一种伤残标准都要根据身体各个部位的具体损伤情况来判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必须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判断。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标准的赔偿金额。

伤残等级标准的认定依据:

(1)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2)头面部特定损伤(严重者包括眼球缺失、畸形、失明等。);

(3)胸椎损伤愈合及呼吸系统的具体情况;

(4)颈部的特异性损伤(畸形是否愈合,呼吸功能是否受到影响);

(5)特殊腹部损伤;

(6)骨盆特异性损伤;

(7)特殊胸部损伤;

(8)会阴特异性损伤;

(9)四肢特异性损伤;

(10)特定皮肤表面损伤。

发生造成人员伤残的交通事故,只有在伤者康复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无论何种委托,受损害人都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齐全、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受理。相关材料越齐全,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残等级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鉴定。鉴定伤残等级,一般需要以下材料和证明:

1)入院和出院记录;

2)病历本和出院小结;

3)疾病诊断证明;

4)损伤初期及治疗后的X线、CT及诊断报告;

5)交通事故责任确认;

6)伤者身份证、户口本;

7)伤残鉴定委托书(未治疗或出院的伤者如需鉴定调解,应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写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除残疾赔偿外,伤者还应要求赔偿损失的时间、护理费、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相关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部分补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用补偿:

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医疗费+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化验费、检验费等。)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

2)损失时间的补偿:

损失时间补偿金额=损失时间收入(日/月/年)*损失时间

误工费(误工收入)基数计算的统计方法: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误工费;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③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因地而异,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具体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4)护理费补偿:

护理费用补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同级护理人员护理服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

②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按当地从事同等护理水平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补偿:

运输补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交通费用应基于官方账单;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

6)住宿费:

住宿补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7)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受损财产的直接损失。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怎么算

一、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由 交通事故 而导致他人 伤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主要划分为了十个等级标准,十个等级标准主要是从一级伤残标准到 十级伤残 标准,严重程度也是从重到轻。而这十个 伤残等级 标准主要是根据以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的这十个方面来进行划分的。 (1)受害人的大脑受伤情况、受害人的脊髓受伤情况、以及受害人的神经的损伤情况。 (2)受害人的头部以及脸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3)受害人的脊柱胸段的受伤的具体情况。 (4)受害人的颈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5)受害人的腹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6)受害人的盆骨部分的具体受伤情况。 (7)受害人的胸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8)受害人的会阴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9)受害人的肢体方面的具体受伤情况。 (10)受害人的皮肤表面的具体受伤情况。 一级伤残标准到十级伤残标准,每一种标准都要根据以上的十种的具体受伤情况来进行判定。而进行判定不可以有个人来进行判定,而是必须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判定,对于不同等级的受伤标准赔偿的金额也是不一样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执行的 赔偿标准 。 (1)误工费用 计算误工费主要根据误工的时间和受害人的收入情况计算。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那么误工费的赔偿就是收入乘以误工的天数,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就根据当地的平均 工资 乘以误工的天数。 (2) 护理费 用 护理费的赔偿主要是根据护理的天数再乘以50到100块一天。 (3)交通费用 这里提到的交通费用主要指的是受害人在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的时候,或者要转到其他医院进行治疗的时候,在这个过程中,因为乘坐交通工具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交通费用的赔偿主要是以所产生费用的票据作为凭据。 (4)住宿费用 住宿费用的赔偿主要是根据住宿的天数乘以每一天的费用,对于每一天的费用,法院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进行判决。 (5)住院伙食补助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的费用主要是根据住院伙食补助的天数乘以每一天的费用,对于每一天的费用,法院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进行判决。 (6)相关的营养费用 受害人如果需要营养补助的,营养费用的赔偿主要是补偿营养的天数乘以每一天的费用,对于每一天的费用,法院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进行判决。 (7) 残疾赔偿金 费用 对于残疾赔偿金费用的赔偿,主要是法院根据上一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对于残疾辅助器具所要赔偿的费用,要根据医院的专业意见,并且要参考我国的医用器具标准来进行计算。 (9)相关的鉴定费 如果受害人需要进行 伤残鉴定 的,那么对于伤残鉴定的费用就要根据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的发票来进行确认。 (10)被 扶养 人在生活上面的费用 主要是法院根据上一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计算。 (11)后续期间的治疗费用 赔偿标准主要是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所开启的 医疗费用 的票据作为标准。 (12) 丧葬费 用 丧葬费用的赔偿主要是用上一年的员工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 (13)死亡的 赔偿金 费用 这个主要根据上一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计算。 (14)精神抚慰方面的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做出赔偿,一般是5000到10万元。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和赔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 伤残鉴定 和赔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如下: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 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人身损害赔偿 范围】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赔偿金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根据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级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每一级别的规定是不同的。

如,一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颈部及胸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心肺联合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3、腹部损伤: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三肢缺失;二肢缺失,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二肢缺失,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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