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伤残鉴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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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伤残鉴定中心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一层116、117、118办公室单位申报工伤认定电话:85816659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电话:85822912劳动能力鉴定电话:85822302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第四条第六款 根据伤残北京市伤残鉴定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北京市伤残鉴定,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北京市伤残鉴定,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 ...。
北京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伤残鉴定 ,“ 北京 鉴定 工伤鉴定 标准”的解答如下: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北京 工伤伤残鉴定 标准如下北京市伤残鉴定 ;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 工伤保险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 工伤事故 或确诊为 职业病 ,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工伤认定 。认定为 工伤 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 伤残等级 ,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 营业执照 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工伤事故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 (一)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故,自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计算;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首次治疗或诊断之日起计算; (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四)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 交通事故 ”、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 交通肇事 者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五)职工在医院抢救超过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

北京个人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一般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个人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其中也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北京市伤残鉴定 ,如果是因工伤导致的伤残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与保险有关的伤残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鉴定部门;如果是涉及司法诉讼的伤残鉴定应当在地市级公安局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北京市伤残鉴定 ,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北京市伤残鉴定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北京市朝阳区伤残鉴定中心

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一层116、117、118办公室单位申报工伤认定电话:85816659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电话:85822912劳动能力鉴定电话:85822302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第四条第六款 根据伤残北京市伤残鉴定 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北京市伤残鉴定 ,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北京市伤残鉴定 ,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北京市伤残鉴定 ,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北京市伤残鉴定 ,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2019年北京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

一、受理

病、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北京市伤残鉴定 ,由职工提出申请北京市伤残鉴定 ,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北京市伤残鉴定 ,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

申请人如实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北京市伤残鉴定 :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鉴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或病历摘要),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

(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3)因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提供市卫生局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以及职工工伤认定表、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

因工负伤、职业病、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工伤评残用人单位不申报的,个人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报。

(4)因精神病劳动鉴定

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即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就诊的除了提供诊断证明外还需提供病历或病历摘要。在各区(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的职工除有住院病历及详细治疗记录外,还应提供上述其中一家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上监护人签字确认。

如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二、现场鉴定

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向病伤职工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见。

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职工。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职工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告知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的,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五、再次鉴定

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

北京市哪里可以做做伤残鉴定?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北京市伤残鉴定 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至于会被定为几级伤残,没法答复北京市伤残鉴定 你!这需要进行鉴定,因为一些规定只是标准,不是很好掌握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北京伤残鉴定机构地址,想做眼睛伤残鉴定去那家鉴定机构

北京有十几家伤残鉴定机构北京市伤残鉴定 ,

如下北京市伤残鉴定 :

北京地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一览表

机构名称北京市伤残鉴定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99

机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北花市大街9号旁门(法官之家)9层

邮政编码:100062

法定代表人:何颂跃

机构负责人:何颂跃

联系电话:010-67551188-2908 010-65268323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2006

机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28号

邮政编码:101300

法定代表人:杨焕明

机构负责人:邓亚军

联系电话:010-8048172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93003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九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郑九天

机构负责人:杨春松

联系电话:010-6842889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108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大医学部有朋馆

邮政编码:100083

法定代表人:霍家润

机构负责人:霍家润

联系电话:010-82335886 010-82335996010-82333006(传真)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微量鉴定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5091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6号

邮政编码:100039

法定代表人:张舸

机构负责人:张舸

联系电话:010-68236290 010-68237108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120

机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法医街3号

邮政编码:101300

法定代表人:刘月芹

机构负责人:刘月芹

联系电话:010-69422824 010-69424998-8115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109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外清河南镇

邮政编码:100192

法定代表人:李立兵

机构负责人:霍明立

联系电话:010-82891919 010-82891875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8124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一号楼东区B座1201室

邮政编码:100025

法定代表人:金姬善

机构负责人:金姬善

联系电话:010-8586806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5094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23号写字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192

法定代表人:曹志军

机构负责人:曹志军

联系电话:010-6290701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微量鉴定 痕迹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110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南路6号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杜雁

机构负责人:杜雁

联系电话:010-84981987 010-65536129010-62484019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许可证号:110006098

机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16号

邮政编码:100040

法定代表人:常林

机构负责人:常林

联系电话:010-6864257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微量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5092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院11栋楼

邮政编码:100038

法定代表人:翟恒利

机构负责人:翟恒利

联系电话:010-64049330 010-6404930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5093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苏园写字楼21单元

邮政编码:100873

法定代表人:盛小列

机构负责人:盛小列

联系电话:010-68498343 010-6218492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1005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302室

邮政编码:100079

法定代表人:谢和平

机构负责人:谢和平

联系电话:010-6767125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11133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2号一瓶写字楼9-D-703

邮政编码:100093

法定代表人:郭岩

机构负责人:郭岩

联系电话:010-6223856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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