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机构名称石景山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石景山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
B座1302室
机构负责人:谢和平许可证号:1011011
电话:010-67671252邮
编:10007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石景山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贤进楼B
区503室
机构负责人:何家弘许可证号:1011005
电话:010-62511268邮
编:100872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3号
机构负责人:张舸许可证号:1100104
电话:010-68236290邮
编:10003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银闸胡同25号
机构负责人:郭岩许可证号:1100105
电话:010-65260156邮
编:100006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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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石景山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石景山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110006099
机构住所石景山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北京市崇文区北花市大街9号旁门(法官之家)9层
邮政编码:100062
法定代表人:何颂跃
机构负责人:何颂跃
联系电话:010-67551188-2908 010-65268323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2006
机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28号
邮政编码:101300
法定代表人:杨焕明
机构负责人:邓亚军
联系电话:010-8048172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93003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九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郑九天
机构负责人:杨春松
联系电话:010-6842889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108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大医学部有朋馆
邮政编码:100083
法定代表人:霍家润
机构负责人:霍家润
联系电话:010-82335886 010-82335996010-82333006(传真)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微量鉴定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5091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6号
邮政编码:100039
法定代表人:张舸
机构负责人:张舸
联系电话:010-68236290 010-68237108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120
机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法医街3号
邮政编码:101300
法定代表人:刘月芹
机构负责人:刘月芹
联系电话:010-69422824 010-69424998-8115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109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外清河南镇
邮政编码:100192
法定代表人:李立兵
机构负责人:霍明立
联系电话:010-82891919 010-82891875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8124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一号楼东区B座1201室
邮政编码:100025
法定代表人:金姬善
机构负责人:金姬善
联系电话:010-8586806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5094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23号写字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192
法定代表人:曹志军
机构负责人:曹志军
联系电话:010-6290701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微量鉴定 痕迹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110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南路6号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杜雁
机构负责人:杜雁
联系电话:010-84981987 010-65536129010-62484019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许可证号:110006098
机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16号
邮政编码:100040
法定代表人:常林
机构负责人:常林
联系电话:010-6864257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微量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5092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院11栋楼
邮政编码:100038
法定代表人:翟恒利
机构负责人:翟恒利
联系电话:010-64049330 010-6404930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5093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苏园写字楼21单元
邮政编码:100873
法定代表人:盛小列
机构负责人:盛小列
联系电话:010-68498343 010-6218492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1005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302室
邮政编码:100079
法定代表人:谢和平
机构负责人:谢和平
联系电话:010-6767125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11133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2号一瓶写字楼9-D-703
邮政编码:100093
法定代表人:郭岩
机构负责人:郭岩
联系电话:010-6223856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想知道: 北京市 工伤伤残鉴定中心 在哪A. 北京市劳动鉴定中心 - (010)68317787
西直门外南路2号
B.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鉴定中心 - (010)84038319
交道口南大街27号
C.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鉴定中心 - (010)88706579
杨庄东路128号
D.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 - (010)65156371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丙24号京泰大厦12层...
伤残鉴定电话咨询全国统一的工伤咨询电话为:12333。
工伤鉴定单位的电话可以打:1233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石景山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其石景山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他人造成的,有些是自己造成的,有些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患有职业病等。
工伤处理流程: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受伤后住院治疗时,若发现住院登记、病历的姓名与本人身份证的姓名不一致时,应及时要求院方纠正,否则工伤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保管好就医病历,如果没有初次就医病历,劳动保障部门可能不会接受工伤认定申请;若病历被用人单位拿走,可向就医的医院申请复印并加盖公章。总之,没有病历,工伤认定申请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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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石景山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石景山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等级
1、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扩展资料
总则
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