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课后时间,学生意外摔伤,责任如何划分?
前言:
现在的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极为重视,近年来,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有一种孩子受伤情况属于谁都“说不清”,这时该怎么办?是培训机构应予赔偿,还是家长自行担责?
下面就是刘女士为自家孩子报了某教育机构的早教班,在活动期间受伤的真实案例:
2020年10月的一天,刘女士的孩子在上完早教课后,在教育机构的活动区玩摇摇马。由于是公共玩具,同玩摇摇马的还有其他几个小朋友。起初,几个小朋友玩得很开心,但意外悄然而至,一个小朋友站到了摇摇马上,刘女士家的孩子随着也站了上去,在下面的姓张的小朋友突然用力拉拽摇摇马,摇摇马上的两个小朋友因站不稳从摇摇马上纷纷摔落。刘女士家的孩子受伤,经医院诊断造成孩子骨折。
刘女士一边带着孩子就医,又担心孩子学习落下,一边还得与教育机构及姓张的小朋友家长沟通赔偿事宜,这段日子可谓是焦头烂额。但事情并未向好的方面发展,赔偿的事宜迟迟得不到解决。于是刘女士委托了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元甲律所派专门办理此类侵权案件的王律师代理其处理此次纠纷。
接受委托后,经过鉴定确认刘女士家孩子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律师调取监控录像,确定了事发经过。在庭审中,我方主张,姓张的小朋友为直接侵权人,事发时其监护人距离较远,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刘女士虽有看手机的行为,但一直跟随孩子,已尽到监护职责。
教育机构辩称,其对原告没有管理义务(已下课),老师尽到了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姓张的小朋友的家长的认为,应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原告自己也没有合理使用娱乐设施。自己的孩子才4岁,没有办法预见其拉拽玩具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受伤。
经过一番唇枪舌战,本案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姓张的小朋友及其监护人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担20%的损失。法院认定教育机构未进行有效管理,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补充责任,确定比例为姓张的小朋友及其监护人赔偿额的25%。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外,一审法院还支持了原告的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获赔金额16万余元。
除代理案件外,元甲律师还与教育机构沟通,刘女士在教育机构剩余的费用均已退还。
律师观点
像这种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的情况,先要搞清楚是怎么受伤的,什么原因受伤的。搞清楚受伤原因后,去教育机构找负责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可以将加害人和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适用的责任规则原则是不一样的。
具体而言,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一般的侵权责任,归责前提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需要一般认定。
相 关 法 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