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包括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十级伤残包括 ,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十级伤残包括 ,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大于2cm²;
3)全身瘢痕面积小于5%,但大于等于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²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大于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大于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大于100 cm²;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5,另一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或一耳大于等于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十级伤残包括 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10级伤残鉴定标准1-10级伤残标准如下十级伤残包括 :
(1)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十级伤残包括 ,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伤残等级10级标准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十级伤残包括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十级伤残包括 ,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_等;可鉴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但具体的标准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专门作出,这样才是有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10.2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_;3)全身瘢痕面积【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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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伤残等级是有哪些根据 工伤 致残程度十级伤残包括 ,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十级伤残包括 ,将 伤残等级 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十级伤残包括 ,最轻为第十级。 十级标准为十级伤残包括 :器官部分缺损十级伤残包括 ,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 致残等级》4.1.1 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 伤残 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十级残疾包括什么你好十级伤残包括 ,原标准十级伤残包括 的覆盖范围以肢体残疾、关节功能丧失为主十级伤残包括 ,新标准增加十级伤残包括 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新标准包括神经系统、眼耳、发声和言语、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运动、皮肤等结构和功能等8大门类十级伤残包括 ;新增了心脏、肺、肝、脾、胃、胰等胸腹脏器和肠结构损伤的20余种残疾状态条目;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烧伤等皮肤残疾也被纳入了新标准。新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1至10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以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为例,根据智商高低、日常生活自理程度共分为 4级,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包括穿衣、移动、行动、如厕、进食、洗澡等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完全不能自理为1级伤残;智商小于 34,6项日常生活活动中有3项及3项以上需护理者为2级。
十级伤残是什么标准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十级伤残包括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二、头面部损伤致十级伤残包括 :a.一眼低视力1级。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眼内异物存留。f.外伤性白内障。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鼻尖缺失(或畸形)。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三、脊柱损伤致十级伤残包括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四、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五、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补。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六、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胆囊破裂修补。c.肠系膜损伤修补。d.脾破裂修补。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膈肌破裂修补。七、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骨盆畸形愈合。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子宫破裂修补。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膀胱破裂修补。h.尿道轻度狭窄。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八、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十、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