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后驾车致人伤亡保险公司的赔偿_酒后驾车死亡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件始末】
2008年5月24日下午2点10分,曾某某驾驶轿车行驶在省道329线。车辆开到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路段时,先撞上骑自行车的张某某,接着撞到停在路边的倪某某的自行车。这次事故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辆自行车损坏。射阳县交警大队在5月31日出具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曾某某醉酒驾驶导致判断和操作失误,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保险赔偿争议焦点】
事故发生后,曾某某与死者家属夏某某、佟某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由于肇事车辆在联合财产保险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位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1万元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提出反对意见,强调驾驶员存在醉酒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关键依据】
射阳法院审理发现三个核心事实:第一,事故发生时曾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严重超标;第二,交警部门明确认定醉酒驾驶是事故主因;第三,肇事车辆确实在有效保险期内。法院特别注意到,虽然曾某某已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但这不影响保险公司的法定赔付责任。
【保险条款法律解读】
法院详细解释了交强险条例的具体规定。根据现行法规,醉酒驾驶导致的人身伤亡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但财产损失除外。法官特别说明,法律制定这种区别对待的原因在于:既要惩戒违法驾驶人,又要保障受害人基本权益。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员醉酒为由拒绝人身伤亡赔偿。
【最终判决警示意义】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赔偿金。这个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交强险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即使驾驶员存在严重过错,保险公司仍需履行基本保障义务。该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明确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责任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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