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而降的“120万连带赔偿责任”,该如何应对?
>一、厂房发生火灾,被出租方诉至法院
>安徽C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安徽Y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期5年,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经营期间,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地坪、附属物毁损。安徽Y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安徽C公司、朱某、王某、李某诉至法院。
>安徽Y食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四项请求,分别是:
>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2、四被告给付租金50万元及违约金12.5万元;
>3、赔偿Y公司厂房及各项损失607,387元;
>4、涉案诉讼费、评估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王先生接到传票后感到非常疑惑,在C公司与Y公司的这起纠纷中他并不知情,突然就成了被告,而且要承担一百二十多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属实无法接受,情急之下,他找到了北京天用律师律所,全权委托天用律所进行维权。
>天用律师接到这个案件,立刻确定办案思路,将原告方的材料、双方的合同全面进行核实,逐字逐句对合同条文进行研究,甚至每一个标点都不放过。同时和王先生不断核实案件情况,另外还调取了被告一的公司章程进行研判。因为针对这种租赁协议,很有可能在不经意的地方暗藏陷阱,稍有不慎就会在庭审中被对方抓住攻击的点。
>在庭审中,出庭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答辩意见:
>第一,此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安徽Y食品有限公司的依据是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是朱某和安徽Y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与王先生并无关联,因此王先生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的义务。
>第二,安徽Y公司依据的租房合同补充协议、厂房维修补充协议系安徽C公司与安徽Y公司签订,C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协议中提到了王先生,但是王先生既不知情,也未在协议上签字。因此该协议对王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消防法明确规定,房屋未经消防验收,禁止投入使用。Y公司未办理消防手续,便出租厂房,所以案涉房屋的消防安全隐患与火灾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Y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也应承担不具备租赁条件而形成租赁关系的违约责任。
>因在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得极为充分,开庭时天用律师根据对方提出的诉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最终法官认可了我方的答辩意见,判决王先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小结】
>对于合同类的纠纷一定要仔细研究合同内容,不能漏掉每一个细节,必要的时候,要通过庭审质证和提交代理词或答辩状的方式,与法官据理力争。代理律师如何根据条款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也是考验代理律师功底的时刻。本案从了解具体案情到分析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及大量的取证和质证,最终使委托人得到了一个非常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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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