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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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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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 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许可证号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 110006003

法定代表人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 马辛

机构负责人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 汪平

机构住所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 北京市西城区安康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82085365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5

法定代表人:高居忠

机构负责人:刘敬忠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南路8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5231375、85231614、85231624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6

法定代表人:于欣

机构负责人:唐宏宇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1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82801950、62026310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2

法定代表人:何颂跃

机构负责人:何颂跃

机构住所:北京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法院西院

邮政编码:100745

电话:65268323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8

法定代表人:杨焕明

机构负责人:邓亚军

机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28号

邮政编码:101300

电话:8048172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4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

机构负责人:杨春松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九层

邮政编码:100089

电话:6842889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许可证号:110006004

法定代表人:杨甫德

机构负责人:徐红平

机构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

邮政编码:100096

电话:62716904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2

法定代表人:霍家润

机构负责人:蒯应松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4号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后配2号楼

邮政编码:100053

电话:83587718、8358771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鉴定、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7

法定代表人:付伟

机构负责人:马旭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62179076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7

法定代表人:张舸

机构负责人:张舸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4号

邮政编码:100039

电话:6823629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003

法定代表人:王福江

机构负责人:杨保全

机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法医街3号

邮政编码:101300

电话:69422824、69424998-8039、69441498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6

法定代表人:李立兵

机构负责人:霍明立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外清河南镇

邮政编码:10019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电话:82891875

机构名称: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8006

法定代表人:金姬善

机构负责人:金姬善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1201室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586806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007

法定代表人:杜建良

机构负责人:杨顺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23号写字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085

电话:6290701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

机构名称: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8

法定代表人:杜雁

机构负责人:杜雁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南路6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4981987 62484019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许可证号:110006001

法定代表人:常林

机构负责人:常林

机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16号

邮政编码:100040

电话:6864257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1

法定代表人:戴东昌

机构负责人:何 勇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62356572、82026512、62356515

业务范围: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知识产 权司法鉴定(限道路交通类)

机构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5017

法定代表人:翟恒利

机构负责人:翟恒利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11栋楼

邮政编码:1100038

电话:6404933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5018

法定代表人:盛小列

机构负责人:盛小列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62103165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3

法定代表人:谢和平

机构负责人:谢和平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302室

邮政编码:100079

电话:6767125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

北京工伤认定书电话号码是多少号?

 各区工伤保险科电话一览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

东城区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67142756

西城区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66201509

房山区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9367027

通州区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81537016

平谷区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69978877

昌平区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69742977

怀柔区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89687183

顺义区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89445735

延庆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69101749

密云区工伤保险办联系电话:69044818

海淀区养老(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82071188

朝阳区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5822302

石景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88707585

门头沟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9842044

丰台区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3258228

大兴区工人力社保局联系电话:69298217

北京都哪里做伤残鉴定

一、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以下称法医中心)地址在海淀区龙岗路1号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邮编:100083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电话:6290.4605。 法医中心负责对刑事、治安、交通等各类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的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活体检验、损伤鉴定、伤残评定、亲子鉴定、物证检验、毒物检验鉴定和毒品鉴定等项技术工作。 二、办理刑事技术鉴定,应出示办案单位出具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的鉴定聘请书。

北京工伤鉴定中心地址在哪里?

北京朝阳区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的工伤鉴定中心 可到北京朝阳区的劳动鉴定中心有相关办理业务。

具体办理如下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工伤事故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顺义区工伤鉴定中心 :

(一)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故,自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计算;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首次治疗或诊断之日起计算;

(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四)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交通事故”、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交通肇事者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五)职工在医院抢救超过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第八条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九条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款方式提出申请的时限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时限顺延十五日。

第十条 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不能提交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在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对证明材料不全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企业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说明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因,提交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

对符合工伤条件、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认定通知应当依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和诊断结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工伤职工个人颁发《工伤证》。

第十四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凭工伤认定通知,到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和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一至四级的认定为工伤。

第十六条 职工提出因工伤、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或伤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工伤、职业病诊疗医院的诊断证明、病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专家组进行医学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鉴定结论证明职工的其他疾病或者伤害与工伤、职业病有直接关联的,工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包括其他疾病和伤害;无直接关联或者难以下结论的,工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剔除其他疾病和伤害。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企业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职工被借调、聘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劳务输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借调、聘用或劳务输入出合同(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提交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个体经济组织向其工商注册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干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伤亡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向本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伤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外省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在京发生工伤事故,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工伤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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