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法院的判决,那么相应的责任及承担方式就很明确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了,对于这部分事故的赔偿,主要的项目大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或者涉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这部分费用属于个人的财产份额。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方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的,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当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撞伤而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该受害人一方的财产。因此,该部分赔偿不属于夫妻财产,夫妻如果没有特别赠与的情况,那么夫妻另一方是没有权利主张的,如果受害人先死亡之前把此债权赠与给另一半,则另一半 就有权利向事故责任人请求支付。同时,对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子女,也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请求继续赔偿,因为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对父母的财产是可以法定继承的。除非父母的财产在死亡之前,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这部分债权明确赠与给夫妻另一方或者某一个人,此时,子女就可能没有权利再继承此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交通事故中伤者2年后死亡如何赔偿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超过诉讼时效,无需赔偿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事故造成对方两年后死亡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吗具体要看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如果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他负事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那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从你描述来看,应该构成了犯罪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事故后2年发人死亡,驾驶员应该承担责任吗如果可以证明死亡跟交通事故有关联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他肯定需要负责任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的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医生应该可以证明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
交通事故以做赔偿两年后原告死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不承担,不用担心。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从刑法意义上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常常存在一定困难。比如当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向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发展的过程中,介入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了另一行为,最终产生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了危害结果时,则介入行为能否切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的因果关系,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实中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日凌晨,甲驾驶小轿车经过市区某十字路口时,没有及时观察路面情况,将骑自行车经过此路口的乙撞倒在快车道上,甲撞人后驾车离开。后乙自己坐起来,但由于受伤无法马上离开机动车道,几分钟后被驶入此处的另一辆车再次撞倒,司机丙驾车逃逸(尚未归案)。乙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乙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但无法确定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事故所造成。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二个肇事者的行为是否对甲的行为评价产生实质影响,这些问题都涉及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中断和介入事实相关内容的思考。
一、对刑法因果关系中断和介入事实的思考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相关的理论和观点也存在诸多争议。如条件说认为在前行事实与后行事实之间,如有“无前者即无后者”的关系,则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说存在无限扩大因果关系的倾向,已逐渐为许多学者所诟病。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并非造成结果之所有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条件,均为结果之原因,而只有与构成要件相当之条件或与结果相当之条件,才能称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判断“相当”的标准又分为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相当因果关系说避免了条件说导致的处罚过宽的问题,更强调依赖经验法则来判断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由于其侧重强调人的主观认识状况,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中断的因果关系,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应在坚持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前提下讨论中断的因果关系,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讨论中断的因果关系时,必然涉及到介入事实,介入事实可以是自然力,也可以是危害行为。显然并非所有的介入事实都中断原来的因果关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介入事实需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才能中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的关系:
1.介入事实的发生是前行为人不可预见的。判断前行为人是否可以预见到介入事实发生的标准要根据一般人的通常认知水平,结合具体的时间、空间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按照通常标准,无法预见到介入事实的发生,则该“无法预见的介入事实”能够中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前行为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职责等原因使其能够具有高于一般人的通常认知水平,可以预见介入事实的发生,则不能中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介入事实独立于前行为。介入事实独立于前行为,是指介入事实不是前行为所引起的,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如自然力。此外,当介入事实是新的行为时,则要求该行为是行为人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作出的,即行为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下,仍然自主选择实施行为。因此,介入事实往往与最终结果之间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新的法律关系中,行为人的故意行为是其自由意志的反映,因而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原因,从而中断了前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关系。
3.最终结果的产生不依赖于前行为,由介入行为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产生。这一条件强调介入行为在引起结果发生上的“独立性”,即介入事实独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这种介入事实对结果的发生产生了实质推动力,从而割断了前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反之,若前行为存在引起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前行为与介入行为共同作用引起结果的发生,即最终结果的发生不能排除前行为的作用,或不能明确界定是由前行为或是介入行为引起时,则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二、对前述案例的评析
笔者认为,在前述案例中,第二辆车再次撞倒乙的介入事实不能中断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其一,甲将乙撞倒在机动车道上,乙由于被撞不能自行及时离开机动车道,结合当时的时空条件,甲对于乙可能被再次撞倒是应当预见到的,因此乙再次被撞倒不是异常原因。其二,无法证实乙死亡的结果与第一次撞击没有关系,完全是第二次撞击造成的。因此,第二次撞击不能中断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乙死亡的后果完全是甲第一次撞击行为造成的,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一,甲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要求行为人具有“预见义务”,而甲的预见义务是因其前行为而产生。甲的行为使乙倒在机动车道上,身处危险境地,而案发时间是凌晨,当时路况较好,车速较快,而路面上能见度不是很好,甲应预见到乙存在再次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其二,甲客观上没有实施及时救助乙的行为。结合主客观方面的分析,根据交通事故被撞人2年后死亡 我国刑法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