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鉴定赔偿
一、 交通事故 三期鉴定下来三期鉴定赔偿 了该如何赔偿三期鉴定赔偿 ? 除了 医疗费 三期鉴定赔偿 ,其余的赔偿项目还包括 护理费 、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构成 伤残 的还有 伤残赔偿 金。 您做的三期鉴定,就是对护理期、营养期及误工期所做的鉴定三期鉴定赔偿 : 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员的日 工资 收人; 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误工期=误工天数×受害人日均收入(无法证明的按照城镇或农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您当地的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伤残 赔偿金 = 伤残等级 ×城镇或农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不满60岁按20年算) 二、三期鉴定的申请: 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受害人在申请 伤残鉴定 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 司法鉴定 ,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三、三期鉴定的费用: 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出(按责任比例承担)。 三期鉴定在广东的中山、 上海 、浙江、江苏较为普遍,一般均用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方面。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1、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2、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 3、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按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有人身事故和物损事故两种。人身事故是交通事故中一切涉及人员死伤的事故。世界上多数国家规定,因交通事故受伤者不须住院治疗的列为轻伤,须住院治疗的列为重伤,在30天以内死亡的为事故死亡。以经费损失计算事故的标准,各国甚至一国不同地区都不相同。美国有的州规定总的经费损失在 100美元以上的事件为事故。中国现在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直接损失高于20元,在公路上直接损失高于50元的事件才为事故。 综合上面所说的,三期鉴定的费用主要就是由过错方来进行赔偿,而这些费用都是属于一些隐形的费用,需要受害方来出示所支出的票据,还有自己工资的证明条款来进行给予,所以,对于这几样费用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是多少就报多少,不能存在任何的虚假行为。
骨折三期鉴定赔偿标准?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简称。三期鉴定是在交通事故中三期鉴定赔偿 ,涉及到人身伤害时三期鉴定赔偿 ,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收人;
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误工期=误工天数×受害人日均收入(无法证明的按照城镇或农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最新交通事故三期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三期是指误工期限三期鉴定赔偿 ,营养期限,护理期限。有三期鉴定赔偿 了鉴定机构出具三期鉴定赔偿 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因此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所参照的赔偿标准之一。
1、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2、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
3、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