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 (一)
原告:冯兰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女,出生年月日,汉族
家庭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某乡某村
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笔人:陈岩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大街**号
企业注册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7087.50元、护理费2000.00元、交通费2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0元、后期治疗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待伤残鉴定结果出来确定);
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7月5日16时40分,被告驾驶员朱泰驾驶的牌号为京****的小货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清河某村急救中心东2000米处将原告撞伤。之后,原告被送到北京市某医院抢救中心治疗。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队处理,出具****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损失费负100%责任。
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仅支付了原告在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对造成原告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后期治疗费用等损失拒不赔偿,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结果,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 (二)
原告:彭跃,男,4岁(200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法定代理人:李丽(原告之母),女,26岁(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法定代理人:彭浩(原告之父),男,32岁(1977年3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委托代理人:王常清,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闻,男,33岁,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某乡某村
被告:赵东,男,38岁,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某乡某村
被告:孙亮,男,37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被告:吴尚,男,35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628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97290元、护理费3000元,共计87517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9月9日被告张闻驾驶四轮农用车(京B****,所有人系孙亮)牵引被告赵东驾驶的小货车(京B****,所有人系被告吴尚)于北京市怀柔区某乡某村自西向东行使,被告赵东驾驶的小货车与路边的行人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张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被送往怀柔区医院简易包扎后于2009年9月10日转入北京积水潭医院。经诊断,原告左下肢车祸伤,股骨干骨折(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神经血管损伤。该院为原告进行了清创探查、左膝关节离断及左股骨干骨折闭合复位、弹性髓内针内固定手术,后原告于2009年9月20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柴东祥支付了各项医疗费用以及营养费共计19282.77元,并于原告出院时购置800元左右的`轮椅一副。原告出院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费用。
原告认为,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事故完全是由被告张闻的违规驾驶所引起的,被告赵东驾驶的小货车则直接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而被告张闻和被告赵东所驾驶的车辆的所有权分别属于被告孙亮和被告吴尚。为了更快、更好地实现赔偿责任,让原告能够顺利成长,四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而且应当支付原告后续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又因为原告只有3岁,不能与其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他小朋友一块玩耍,快乐自由的度过童年,而且以后上学、工作,都会因为身体的残疾受到旁人的嘲笑和冷落,所以,这些都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四被告给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怀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一)
原告:刘某
被告1:王某
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3: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 ***** 元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详见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2在被告1应该承担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2月20日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被告1王某驾驶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的浙 ***** 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浙 ***** 号摩托车在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长一村村道口左拐弯处相撞,造成原告刘明受伤,之后被人送到医院。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大队于20**年3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 ***** 医院,住院13天。后来,原告由于得知家中小孩患重病,不得不于20**年3月3日病情稍微好转后,要求出院回家照顾孩子。但不幸的是,孩子仍然于20**年3月11日去世。原告由于受伤,没有及时赶回家看望孩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此后,原告一直滞留家中边药物治疗边养伤,现回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另外,原告于20**年10月22日经 **** 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10级残疾。
至此,原告身体遭受很大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二)
原告:王×× ,女,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某市某区某街,电话:158××
被告:张××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某市某区某街,电话:131××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75元,误工费24.700元,护理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37.875元。
2、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 年× 月× 日,原告送完孩子上学后,在×× 道口过道时被被告驾驶的红色奇瑞车撞伤,造成原告脚踝骨折。经××× 市公安交警支队×× 大队于× 年× 月× 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原被告曾在交警队主持下进行和解,但被告拒不赔偿,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特诉请贵院,请求贵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875元。
此致
××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附:证据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三)
原告: 张XX,男, 1992 年 9 月1 日出生,汉族,北京XX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X路 9 号楼X号。电话: 139XXXX
被告一: 李XX,男, 1970 年 8 月4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X 楼X 门X 号。电话: 010-XXXX 。
被告二: 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大街XX 号X 层。负责人:刘XX,总经理。电话: 010-XXXX 。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 元、误工费 XX 元、护理费 XX 元、 交通费 XX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XX 元、营养费 XX 元、残疾赔偿金 5347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后续治疗费 8000 元,合计XX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 10 月 19 日 17 时 39 分,原告步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甘露园加油站人行横道时,被被告一驾驶的京 FJXXXX 号小型汽车撞倒,原告受伤。后,原告被急救车送往北京XX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伤情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下颌皮裂伤、右膝关节损伤,并在该医院住院治疗 20 天。原告于 20**年11 月9 日 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加强训练、二次手术费约 8000 元。原告遵照医嘱在家继续进行休养、康复治疗。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二投保交强险。被告一在赔付绝大部分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其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他费用。
此次交通事故,致无辜的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20**年4 月26 日
海淀交通事故在哪个法庭起诉朋友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如果是在海滨区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在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事故的肇事方住所地提出起诉哈。
求!!!北京交通事故民事诉讼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的有关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你可以参考以上条款,详细看看,具体赔偿多少,现在谁也说不清楚。
交通事故一般起诉期是多长时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当时有损害发生,应从此时开始在两年内起诉,如系人身伤害则应在一年内起诉。如某些损害是在事隔一段时间后发现的,则应在发现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以上内容参考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道路事故起诉需要的材料 交通事故诉讼的注意事项一、起诉交通事故所需材料
(一)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公安机关作出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当提交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2)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结论。
(3)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协议。
(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结论。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应当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未作伤残鉴定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伤残鉴定的书面申请。根据伤残评定等级,要求对方赔偿伤残生活补助费。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需要准备赔偿器械的,应提交医院证明,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器械计算伤残器械费用。
(三)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未作出“三费”鉴定的,应当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三费”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向对方索要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4)医疗费用证据是指当事人治疗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需的费用。
(五)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住宿费和其北京交通事故诉讼 他凭据,包括其亲属的交通住宿费和误工费证明。
二。交通事故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1)由于某些原因,目前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没有严格按照转移登记程序,对车辆的附着、租赁、使用等进行管理。也是不规范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涉及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款人,或者承租人、用人单位、挂靠人等。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者责任 商 业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也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直接参与诉讼。今后可能会出现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为诉讼主体的案件,诉讼主体更加复杂。
(2)诉前财产保全的困境。诉讼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但由于医疗往往没有结束,无法进行伤残鉴定,所以无法确定理赔金额。如何处理,要结合能否找到失主来考虑。可以考虑先起诉,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上诉。
(3)必须认识到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和当事人将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基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他们认为没有交通事故责任,就没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典型的例子就是超载车辆上的乘客,他们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但明知车辆超载仍乘坐超载车辆,对扩大的损失也有过错,因为他们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如何计算的批复{(2005)25民合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辉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法律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支出)的适用标准。本案中,被害人唐顺良虽有农村户口,但经商、居住在城市,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经济来源均为城市。相关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