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烫伤幼儿引发保险之争 判决打破保险"行规"
【五岁男童打破保险"不重复赔偿"行规】
一、热汤打翻引发意外烫伤
2015年10月15日中午,合肥某幼儿园开饭时间发生意外。一位保育员端着热汤盆经过时失手打翻,滚烫的汤汁直接泼洒在三岁男童方然颈部与胸口。孩子立即被送往医院,经过20多天治疗才脱离危险。医疗费用共计7000余元,全部由幼儿园承担。
治疗结束后,方然颈部与躯干留下5%面积的二度烫伤疤痕。经专业机构鉴定,这些伤痕构成十级伤残。家属为此向幼儿园提出索赔,最终获得3.2万元赔偿金。
二、保险理赔遭遇行业规则
处理完幼儿园赔偿后,方然母亲整理入园资料时发现重要凭证。孩子入学时通过幼儿园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这份由合肥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保单仍在有效期内。家属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及伤残赔偿共计1.1万元。
保险公司给出明确拒绝答复。其依据是保险业内通行的"不重复赔偿原则":当第三方(如幼儿园)已经进行赔偿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付责任。他们强调方然投保的是短期健康险,这类险种只针对实际发生的、未被其他渠道补偿的医疗支出。
三、司法程序一波三折
2016年3月,方然父母以监护人身份首次提起诉讼。由于诉讼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他们主动撤诉后重新整理材料。同年6月二次起诉至庐阳区法院,法院一审支持保险公司主张,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家属继续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此时距离事发已过去两年,五岁的方然仍在承受烫伤带来的生理痛苦。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法院重新梳理了三个核心争议点:保险合同有效性、赔偿原则适用性、理赔金额计算方式。
四、终审判决改写行业惯例
合肥中院在2017年作出突破性判决。合议庭指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健康险应适用定额给付原则而非损失补偿原则。法院特别强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侵权方赔偿后,仍有权主张保险赔偿。
判决书明确否定"不重复赔偿"行业规则的合法性。法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支付7435.27元保险金,同时撤销一审判决。这个金额精确计算了医疗费自费部分与伤残补助标准,显示司法机关对保险条款的细致审查。
五、案件背后的制度突破
本案终审判决产生三个重要影响。首先确认了人身保险的双重索赔权,被保险人既可向侵权方追责,也可依据保险合同索赔。其次规范了格式条款解释原则,当保险公司条款与法律冲突时,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最后确立了司法审查标准,法院有权否定不合理的行业惯例。
保险业内人士透露,该判决促使多家公司修订健康险条款。部分企业开始采用"先行赔付、保留追偿权"的新模式。法律专家指出,这个儿童维权案例为处理类似保险纠纷提供了重要判例参考。
案件审理期间,方然经历了三次手术修复疤痕。这个五岁孩子用五年时间走完维权之路,其个案推动着保险行业的规范化进程。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写道:"不能以行业惯例剥夺法定权利,每个公民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完整保障。"(全文共计218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