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货车相撞x3000乘客受伤谁人赔偿_货车撞客车造成54人死亡60
### 乘客受伤索赔案的法律争议解析
#### 一、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林某等三名乘客乘坐客运公司客车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货车驾驶员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并签署赔偿协议,但未完全履行。三名乘客选择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客运公司,引发两种法律观点分歧:一方认为应优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另一方支持乘客有权选择合同索赔途径。
本案涉及请求权竞合问题。请求权竞合指同一事件可能引发多种法律责任。乘客作为受害者,既可以选择侵权赔偿(告货车司机),也可以选择合同赔偿(告客运公司)。两种途径在法律程序和责任认定上有明显差异,需要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 二、侵权责任优先论的主要依据
支持驳回起诉的一方提出三点理由:
1. 事故处理程序已完成
交警部门已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并明确货车司机为赔偿主体。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乘客应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货车司机履行协议。
2. 法律程序限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方只能针对协议当事人起诉。乘客转向起诉客运公司违背程序规定,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
3. 避免重复追责
乘客损失已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获得认定,继续索赔可能造成双重赔偿。客运公司并非事故责任方,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缺乏直接关联性。
该观点认为法院应引导乘客通过执行调解协议维权,而非另启诉讼程序。
#### 三、合同责任优先论的法律支撑
支持乘客胜诉方提出相反观点:
1. 运输合同关系明确
乘客购票乘车即与客运公司建立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302条,承运人需保障乘客安全,除非证明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客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调解程序不阻却诉权
交警调解属行政程序,不改变民事权利。乘客参与调解是配合事故处理,不等于放弃合同索赔权。赔偿协议未完全履行时,乘客仍有权主张合同权利。
3. 第三方责任不影响合同义务
《合同法》121条规定:因第三方原因违约仍需担责。客运公司可向货车司机追偿,但不能对抗乘客的直接索赔权。这保障了乘客及时获赔的权益。
该立场强调合同责任的绝对性,认为乘客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救济途径。
#### 四、请求权竞合的法律处理规则
1. 选择权的法律基础
《合同法》122条明确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或合同之诉。这种选择权具有排他性,选定后不得变更,但未获全额赔偿时仍可另案主张。
2. 两种途径的本质差异
侵权诉讼需证明过错,合同诉讼只需证明违约。本案乘客选择合同诉讼可避开事故责任划分争议,直接追究客运公司安保失职。
3. 赔偿范围的对比分析
合同赔偿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包含预期利益损失。侵权赔偿包含更多项目但举证更难。乘客基于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的诉讼策略。
4.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
多地法院判例支持运输合同纠纷中乘客的索赔权。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明确:承运人安全义务不因第三方侵权免除。
#### 五、本案裁判的关键突破点
1. 调解协议的法律性质
行政调解不具备司法强制力,其本质是民事和解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未履行的调解协议不影响另行起诉。
2. 赔偿主体的责任区分
货车司机承担侵权责任,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并行不悖,客运公司赔偿后可向货车司机追偿。这种设计既保障乘客权益,又维护责任最终归属。
3. 诉讼时效的特殊考量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时效1年,运输合同纠纷时效3年。乘客在事故处理1年后起诉,选择合同诉讼更能保障时效利益。
4. 社会效益的司法考量
支持合同索赔有利于倒逼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若简单驳回起诉,可能助长企业漠视安全保障义务的倾向。
本案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具有多重意义:既维护法律赋予的选择权,又促进运输行业服务提升,更保障了受害者获得充分救济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多支持乘客选择权,2020年交通运输纠纷白皮书显示,74%的同类案件判决支持合同索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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