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优先由谁赔付_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按比例分担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案解析
一、保险购买与条款约定
2008年5月20日,刘某给自己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两种保险。第一种是交强险,最高赔偿12万2千元。这个金额分成三个部分:受伤或死亡的赔偿最多11万,医疗费最多1万,财物损失最多2千。第二种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20万。
交强险的合同第八条写明,受伤或死亡的赔偿金里包括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失费。但商业三责险的第四条和第七条有特别规定,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才赔偿,并且不赔精神损失费。
二、交通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
2008年8月30日,刘某开车撞倒了骑电动车的徐某。徐某送医后没救回来。交警调查后认定,刘某和徐某各承担一半责任。死者家属把刘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经过法院审理确认,这次事故造成的总损失是18万5千329元99分。具体包括:医疗费5万多,死亡赔偿金6万多,丧葬费1万多,精神损失费5万,还有伙食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三、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第一次判决分两步处理赔偿问题。第一步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万限额内全额赔付。第二步剩下的6万5千多元损失,按70%比例由刘某个人赔偿4万5千多元。这个计算考虑到了事故责任划分和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收到判决后没给刘某赔钱。刘某只能自己先垫付,然后找保险公司要钱。协商不成后,刘某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商业险赔付。
四、保险理赔争议焦点
太仓法院一审认为,交强险应该先赔精神损失费。因为商业险合同写明不赔精神损失,所以5万精神赔偿全算在交强险里。剩下的损失按商业险赔90%,因为合同有10%免赔条款。最终判保险公司赔4万1千多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们主张两个观点:第一,精神损失费应该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之间按比例分摊;第二,商业险本来就不赔精神损失,这部分钱应该扣除。
五、终审判决与法律依据
苏州中级法院审理后支持一审判决。法官指出三个关键点:第一,交强险合同明确写明精神损失包含在11万赔偿限额里。第二,商业险合同确实排除了精神损失赔偿。第三,已生效的交通事故判决已确定5万精神损失费属于交强险范围。
法院特别说明,法律没有规定精神损失费要分摊到不同险种。当交强险能全额覆盖精神损失时,就应该优先用交强险赔付。商业险只负责赔偿交强险赔不完的实际损失部分。保险公司要求分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有三个方面。第一,买保险时要看清条款,特别是赔偿范围和免责条款。第二,出事故后要及时保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第三,法院处理保险纠纷时,会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法律条文来判决。